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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进口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用中文标注。 • 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 《 兽药管理条例 》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经销商只能将所代理的产品销售给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 • 前款规定的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的经营范围应当载明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及委托销售的产品类别等内容。 •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兽用生物制品监督职责。 • 二是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政府组织生产、采购和分发。 • 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五)兽药品种编号用 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规定并公告。 (三)企业所在地省份序号用 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规定并公告。药物添加剂的类别简称为 “ 兽药添字 ” ;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等的类别简称为 “ 兽药生字 ” ;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杀虫剂和消毒剂等的类别简称为 “ 兽药字 ” 。 • 第二十二条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编制格式为:兽药类别简称+年号+企业所在地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序号+企业序号+兽药品种编号。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 •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 已于2022年 11月 15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2年 1月 1日起施行。 说明书 • 中兽药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性状、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有效期、规格、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安瓿、西林瓶等注射或内服产品由于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注明上述全部内容的,可适当减少项目,但至少须标明兽药名称、含量规格、生产批号。内容变更时须按原申报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共 5章 26条,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基本要求、管理作了规定。 二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已于 2022年1月 4日经农业部第 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22年 第 3号令发布, 自 2022年 3月 1日起施行,分为总则、场所与设施、机构与人员、规章制度、采购与入库、销售与运输、售后服务、附则共九章 37条。 • 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 规定了兽药进出口管理程序 。 • 加强了对许可证的管理。 • 规定了对涉嫌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可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 建立兽药残留监控制度和残留检测公布制度。 与经营有关的制度 • 确立了对兽药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制度。 对兽用生物制品实行批签发管理制度 对新兽药安全性评价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对兽药产品和进口兽药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对兽药广告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制度 对兽药使用实行安全监控制度 兽药经营有关的主要内容 • 《 条例 》 明确了经营兽药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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