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车是指本身无动力驱动装置,需由载货汽车或牵引汽车(主车)牵引行驶,从事公路运输的重要车种。在主车牵引挂车从事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的情况普遍存在,故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外,车辆所有人一般会同时分别给挂车和牵引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则分别由牵引车和挂车的被保险人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按比例进行赔付。
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挂车不投保交强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应当指出的是,商业险并非强制保险,投保人可自由选择是否购买。但此规定一出,不少车主认为挂车亦可不投保商业险,在挂车发生事故时,可由牵引车的商业险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普遍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视为一体,因此,如果挂车发生事故时,不符合该前提,则其造成的损失不能主张使用牵引车的商业险进行赔付。那么, 是否挂车与牵引车分离时发生事故,牵引车的商业险一概不予赔偿呢?实践中,不少法院判例都认为在此情况下发生的事故属于挂车独立导致的事故,牵引车的商业险无需赔付。但下面这则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3日,A公司派司机驾驶牵引车牵引挂车去某工厂装载货物。因装载货物需要,司机将挂车牵引至指定装货区后,将挂车与牵引车分离,并用支腿架好。在装货过程中, 挂车发生倾侧,造成一名装货工人死亡。经相关部门认定,本次事故原因之一是司机未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及停车后未认真检查挂车支撑装置情况。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按50%的比例与某工厂共同承责,A公司因此支付赔偿款48万元。
已知涉事牵引车和挂车均为A公司所有,其中 仅牵引车在B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挂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现A公司申请仲裁,请求B保险公司 在牵引车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内支付赔偿款48万元。A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争议焦点:
B保险公司认为涉案事故发生时挂车与牵引车并未连接使用,故牵引车商业险无需赔付。A公司认为即便挂车发生事故时未与牵引车在物理上进行连接,但仍然应当将其视为与牵引车连接使用,因为挂车与牵引车的分离是为装货需要的短暂分离,整个运输过程并未结束。即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
裁决意见: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挂车本身没有动力装置,单独使用的情况下是无法到达事故发生地的,其系由牵引车牵引至涉案事故发生地。在涉案事故发生前,两车一直保持着连接使用的状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现场的实际情况要求在装货时,牵引车头必须与挂车分离,否则无法装货。因此,牵引车与挂车是为了装货而短暂分离。此外,涉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是牵引车司机未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停车后未认真检查挂车支撑装置情况。因此涉案事故并非系挂车独立使用所导致,与牵引车无关;相反,装货是整个运输过程中的一个阶段,两车因装货需要而短暂分离并不影响两车在运输过程中系连接使用的性质。
关于“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如何理解,仲裁庭并未机械的从字面意思上去解释,而是综合去探究该条款约定的原意。保险条款中之所以约定当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视为一体发生事故时,赔偿总金额以主车保险责任限额为限,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挂车缺乏动力装置,即便损害由挂车造成,但事故的发生多是由牵引车的牵引所致。强调主车和挂车需连接使用,是为了强调这种联系。那么,牵引车与挂车分离时,事故的发生是否必然与牵引车无关呢?从本案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分离也好,“连接使用”也罢,都是一种外观状态,判断牵引车是否与事故发生有关的关键在于牵引车与挂车在事故发生时能否视为一体。
本案中,牵引车与挂车连接使用的目的是运输货物,而在事故发生时,挂车与牵引车分离是为了装运货物,运输货物这一使用目的并未实现,即事故发生时两车仍处于运输过程中,而且挂车发生倾侧,系因牵引车司机未履行检查义务所致。因此,事故发生时,两车仍视为一体在使用,挂车发生事故导致的损害,牵引车的商业险应当赔付。如果挂车的倾侧发生在运输结束后,牵引车与挂车分离停放时,牵引车与事故的发生就不存在联系了。
综上所述, 挂车与牵引车分离时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牵引车保险人是否应当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责,应当综合案件事实判断牵引车是否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关联。有种意见认为,类似于文中案例的裁判,会鼓励车主为节约成本,普遍不为挂车投保商业险,从而加重牵引车保险人的责任。小编认为这种观点并无道理,首先,商业险本质是一种商品,投保人有权选择是否购买;其次,两车分离时发生事故,牵引车保险人是否赔付需综合案件事实考虑,并不存在加重牵引车保险人责任的情形。此外,保险条款本质上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约定,若保险人对此存在顾虑,也可以考虑修改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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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挂车与牵引车分离时,挂车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牵引车保险人是否应当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付? https://m.mcbbbk.com/newsview310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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