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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野猫伤人物业拒绝赔偿合理吗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我们也逐渐脱离了旧屋瓦房屋的居住环境,或是自己拥有了房子,或是住进了小区。那么,在小区中,我们需要注意什么呢?小区中的野生动物伤人归谁管呢?今天,华律网小编将和大家一起讨论有关该内容的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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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全国物业管理企业飞速增加。它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加以解决。修改情况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自1日。根据决定规定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规定。删除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删除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规定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在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删除规定第二款。二、将规定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三、将规定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规定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规定规定的其他事项,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四、将规定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1日起施行。《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可以这样来理解。虽然野猫不属于饲养的动物,但是属于物业应该管理的动物,那么物业就是动物的管理人。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的管理人来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的法律解释也是这样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动物饲养人或动物管理人,而非动物所有人,不要求动物管理人是动物所有人的。建议楼主跟该物业的人协商一下,要是物业不同意赔偿你的医药费等,你再去当地的法院起诉,胜诉的把握还是比较大的。

平常生活中,即使我们居住在人口繁多的小区中,也要时时小心野生动物的袭击,他们身上或许会带有各种疾病。如果您的情况比较特殊,也可以通过华律网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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