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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景洪市某小区的李女士最近为一件事情很头疼,她与他人因为一只猫而闹上了法庭。
案情
遛狗被猫抓伤
这件事还要从2020年10月说起。有天傍晚,李女士和朋友在街边遛狗、散步,路边经营商店的张女士喂养的猫突然从店里蹿出来,朝李女士跑去,造成李女士的腿部受伤。事发后,张女士随李女士前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当晚产生的部分医疗费用。
此后,李女士找张女士协商,希望张女士支付全部医药费。张女士认为,事发当日是李女士的狗在攻击猫,无法确定李女士的抓伤是其所养的猫造成,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女士随即报警,派出所出警后将双方带至司法所进行调解。经协调,张女士只同意赔偿800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李女士遂向景洪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女士赔偿医药费2441.17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判决
饲主赔偿伤者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饲养的猫抓伤李女士,张女士作为动物饲养人,就损害结果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张女士主张李女士及其所带的狗有过错,应免除或减轻责任,但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其抗辩意见未得到李女士认可。
庭审调查也无法证明,李女士在受伤害过程中存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情形。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张女士赔偿李女士损失共计2936.77元。
释法
动物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明确规定,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法官指出,从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到目前民法典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独立成章,国家对文明饲养动物作出了明确规范。饲养人或管理人应知晓相关法律责任,依法文明饲养,尽到管护责任,让人工饲养动物与人类一起共享和谐生活。
法官提醒,如果被他人饲养的动物所伤,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第一时间将动物、伤情、周围环境等以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保留证据,并及时报警,或向社区、街道等调解组织寻求帮助,以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赵建军 通讯员 曾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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