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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

特殊程序

类型 专家评审 总时限 10工作日 总时限说明 查看说明

总时限说明

专家现场评审需10个工作日。

特殊程序说明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企业法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1.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 2.符合《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要求; 3.申报材料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的规定。

办理流程

1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该未开放档案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该未开放档案是否涉及《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4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9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1

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2

厂区平面布局图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3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4

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5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6

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7

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8

检验仪器购置发票或列入企业固定资产清单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9

原饲料生产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经营许可综合服务10至15号窗口

办理地点:

梅州市彬芳大道53号梅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业务区10-15号窗口

中心电话:

0753-6133862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

1、市内乘坐8路、10路、11路、17路、19路至“市财政局”公交车站,步行50米。2、市内乘坐4路、6路、7路、11路、14路至“江南车站”公交车站,步行200米。3、市内乘坐6路、15路至“市公安局” 公交车站,步行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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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 https://m.mcbbbk.com/newsview347651.html

所属分类:萌宠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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