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22年5月19日,呼和浩特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玉泉区后八里庄未来星幼儿园北侧巷子口的住户,为加工坊,气味恶臭,影响市民正常生活。
2022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到达举报地点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院北侧有两间平房。平房内地面污浊不堪,有大量血迹。有操作台、铁锅、打毛机、冰柜,冰柜内有一些白条鸡,经称重为67.75公斤。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于2022年5月20日予以立案。
立案后,我们对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和涉案人员做了《询问笔录》,同时详细查明了当事人从事动物产品加工流程,及涉案动物产品的来源、数量、价格、购销情况。并提取了相关书证、物证。目前该案违法事实已基本查清。
现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5月14日、17日、19日、20日从伊鑫阁屠宰场用4330元共购买216.5kg没有处理干净鸡毛的白条鸡,在玉泉区后八里庄未来星幼儿园北侧巷子的平房内进行再加工拔毛,清洗。截至2022年5月20日,共销售给散客148.75kg,剩余的冰柜里67.75kg的白条鸡当事人已现场申请委托赛罕区盛宇病畜隔离处理厂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4张,购买白条鸡收据复印件4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4张,相关证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行为事实;
3、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相关证据和自身违法行为的认可。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具备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2022年7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呼农牧(动监)告〔2022〕12号]。有《送达回证》予以证明。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本机关申请陈述申辩。
执法结论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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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郭某经营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案 https://m.mcbbbk.com/newsview349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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