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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时刻】 被犬只吓到奔跑受伤,狗主人需要担责吗?

释法时刻

在快节奏和高压力的现代生活中,宠物提供了不可替代的心理陪伴和情感支持。对于许多人来说,宠物是忠实的朋友和家人,能够在孤独或压力大的时候给予他们安慰和支持。许多主人认为,自己的小狗聪明乖巧,不乱跑也不咬人,但对旁人而言,有时候狗狗会让人感到恐惧和紧张。如果没有被抓咬,但被狗惊吓从而跌倒受伤,这种无接触式致人损害的案件,责任该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去年夏天的一个傍晚,7岁的小程和另外两个小朋友在小区内道路上玩耍,这时候一条未牵绳的柯基犬向三个小朋友跑去,小程和两个小朋友出于害怕便立马向回奔跑,慌忙中小程和其中一个小朋友撞在一起致使小程摔倒,造成小程面部和腿部受伤。事故发生后,小程父母予以报警,但双方就赔偿事宜并未协商成功。小程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犬只主人陈某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荥阳法院审理认为,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陈某饲养的犬只在事发时处于放养状态,虽然并未与小程的身体产生直接接触,但所涉柯基犬跑向原告及一起玩耍的小孩,足以造成三个小孩心理害怕,致使包括原告的三个小孩慌不择路进行躲避,在跑躲过程中,包括原告在内的两个男孩碰撞致使原告受伤。犬只的行为与陈某受伤的事实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故陈某作为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陈某赔偿小程各项损失合计3000余元。

法官解答

1.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该怎样理解?

通俗理解为,只要是因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无论饲养人是否有过错,均应该承担责任。除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如碰瓷、故意挑逗等行为,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赔偿责任。

2.饲养人认为,动物没有任何危险动作,被侵权人自己胆小被吓到摔倒,我为什么要承担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不仅限于如撕咬、抓挠、扑倒等身体上的直接接触行为,还包括吠叫、追逐、突然蹿出等令人恐惧或惊吓的行为。而动物作为法律上的“物”,在致人损害后是无法承担责任的,因此,法律惩罚的责任主体便是它背后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3.作为饲养人,饲养动物应该注意哪些呢?

饲养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他人权利,也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时,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饲养人应及时按要求进行对宠物进行年检和疫苗注射,随手清理宠物粪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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