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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云漫谈”】《无绳遛狗进“班房”》

编者按: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一届党组提出的“3421”工作方针,安铁法院行政审判庭主动作为,延伸行政审判职能,开办依法行政新媒体专栏,定期推出典型案例、普法文章,对热点、难点法律问题答疑解惑,引导人民群众合理表达诉求,帮助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以期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有绳我不拴

哎,就是玩

这并不是给宠物自由

遛狗不牵绳

我们常常会发现这种现象

给社区、行人带来很大安全隐患

遛狗不牵绳扰到行人

主人不道歉发生争执甚至致伤

狗主人是否违法

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我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例

带您深入了解。

“文明养狗”的社会呼声已经存在许久,相关部门也在积极推进规范养狗行为的措施实行。但遛狗不牵绳这事儿已经见怪不怪,因为遛狗不牵绳引发的纠纷、惨剧更是数不胜数。2021年5月1日起,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实施,遛狗不系绳、不佩戴犬牌等行为将涉嫌违法,这些措施和规定都表明了“文明养狗”应该成为一个社会共识。今日,安铁法院以一起本院受理的真实案例来进行普法说法,大家跟随我的脚步,一起来看吧~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2日23时许,唐某在未使用犬类牵引绳的情况下领着两只宠物狗在汉滨区西城堤散步,路遇鄢某某从对面走来,因小狗朝向鄢某某吠叫,引发鄢某某不满予以斥责。唐某、鄢某某为此发生争执,相互辱骂,唐某用钥匙划伤鄢某颈部、面部。鄢某某拨打“110”报警,汉滨公安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处置。鄢某某到安康市中心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颌面部多处擦伤。汉滨公安分局受理该案后,依法对唐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并执行完毕。鄢某某因认为公安机关对唐某的处罚较轻,遂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鄢某某、第三人唐某未能正确处理生活中琐事,导致矛盾扩大升级,双方在起因上均有过错责任。第三人唐某用钥匙划伤原告鄢某某,在主观上具有伤害原告鄢某某之故意,客观上导致原告鄢某某颌面部多处擦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在案件起因上原告鄢某某、第三人唐某均有过错责任,第三人唐某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被告汉滨公安分局结合第三人唐某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判决驳回原告鄢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2021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开始实施,而“遛狗未予拴绳”纳入违法行为,则是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条款。宠物犬作为人类的忠实伴侣、独居人群的精神寄托,为众多家庭带来欢乐,但不文明养犬行为,也往往让人诟病,而现在以立法形式将其纳入法律规制,给予受害者充分的维权保障。对于遭遇的不文明或违规养犬放犬行为,可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养犬人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与处罚,必要时可追究养犬人的法律责任。本案中,鄢某某遭遇唐某的小狗向其吠叫时,未能冷静理智处理,而与第三人唐某发生争执、相互辱骂,并最终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因原告鄢某某和第三人唐某在事件的起因上均有一定过错,被诉公安机关综合全案事实,对第三人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基于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

鉴于案涉事件在群众身边常有发生,法院走进社区公开审理,以案说法,不仅让社区群众了解动物饲养的法律规范,增强法制意识,还引导老百姓正确处理邻里纠纷,树立睦邻和谐的良好民风,取得较好社会效果。

法官寄语

文明养犬,人人有责。一条狗绳换来的是邻里和睦,小区和谐。同时,人与人的交往,矛盾无可避免的发生,勿因区区小事伤了和气。一味的冲动,出言不逊,甚至打架斗殴,不仅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和健康,还会导致矛盾升级,甚至走上一条自我毁灭的道路。因此,在面对矛盾纠纷时,一定要冷静、礼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像本案原告和第三人一样针锋相对,最终落得两败俱伤。另外,拴绳也有规范,请大家为狗狗有效拴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温馨提示

狗是我们的好朋友

爱它就请为它拴好绳

饲养宠物应“爱之有道”

遵守相关规定

文明养犬、和谐社会

共建美好家园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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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行政诉讼“云漫谈”】《无绳遛狗进“班房”》----铲屎官们,养犬是自由,拴绳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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