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甄某与龙某系同社居住的邻居。2015年3月31日晚7时许,甄某背孩子路过龙某家后门旁,被龙某饲养的狗咬伤。甄某受伤后在张掖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龙某为甄某支付医疗费1000元。甄某出院后因赔偿事宜与龙某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16126.80元。
【审判】
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中,龙某未做书面答辩,对甄某所诉事实予以认可,愿与甄某协商解决。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龙某赔偿原告甄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于2015年8月7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龙某届时履行赔偿。
【评析】
养狗由来已久,但狗的畜性并未随着时间的延长而改变,特别是那些看护力强的狗类,往往是烈性的凶暴型品种,饲养所有人必当严加管理,以防伤人。自古以来,狗患为公共社会所鄙视所共除,不论是对环境卫生的影响,还是对无辜者的伤害,养狗者本应知晓。近年来,随着生活条件的提高,养狗日益盛行,同时狗对人的伤害也不时发生。我国法律对此不乏惩罚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饲养狗类的个人或单位必须依法为戒,强化管理,在欣赏或者使用狗类过程中,必须确保不污染环境,更不能伤害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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