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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宠物犬咬伤他人 饲养管理人担责


​现如今养宠物犬的人越来越多,作为一种个人喜好无可厚非,但宠物犬伤人,疏于管理或放任不管的饲养人就难辞其咎了。近日,在一居民小区就发生了一起宠物犬咬伤儿童的事件。双方为该不该担责、赔不赔偿而闹起了纠纷。那么,宠物伤人后,动物的饲养管理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事发当天,张某带着12岁的儿子在小区散步时,柳某家的一只狗突然扑向小孩,冷不防将小孩的右大腿咬了一口,顿时鲜血流出,疼得小孩放声大哭。事后,柳某与张某赶忙带孩子到医院治疗,共花费2600元。经人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将柳某诉至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用2614元。
庭审中,柳某辩称事发时他家的狗虽然将张某的儿子咬伤,但狗不通人性,咬人也是出乎意料,令人猝不及防,狗是“罪魁祸首”。再说张某也没有完全尽到看护好自己儿子的责任,故自己不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最多只能承担50%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诉称柳某家的狗咬伤其子大腿,柳某表示认可,可认定柳某家的狗伤害张某儿子的事实,但柳某以“狗不通人性,家长没看护好孩子”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责任的观点,法院不予支持。柳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尽到管理家犬的义务,导致本案发生,且张某不存在任何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柳某作为伤人动物的饲养人,因其管理不善致犬只伤人,故柳某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遂依法判处柳某赔偿张某医疗费2614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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