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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店内意外被宠物抓伤 能否向店主索赔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封颖慧

  3月初,家住省会的小丽(化名)听说小区附近新开了一家宠物店,在店内不仅能和很多小动物互动,还可以体验一些新鲜的娱乐项目,这让平时就很喜欢小动物的小丽跃跃欲试,很快就和朋友相约周末一起去“探店”。来到宠物店后,小丽看到店内可爱的宠物猫,忍不住伸手抚摸,可原本温顺的猫咪却突然将小丽的手抓伤。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对小丽的伤口进行了冲洗处理。次日,小丽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医院就诊,并注射了狂犬疫苗、免疫球蛋白以及破伤风疫苗。

  之后,小丽找到宠物店,要求宠物店进行赔偿。宠物店负责人刘某却拒绝了小丽的索赔,他称店内的宠物猫都注射过狂犬疫苗,小丽被抓伤后,无需再次接种疫苗;且店内的宠物猫性情温顺,可能是小丽行为不当导致猫产生应激反应,对于小丽受伤,宠物店不存在过错。而且,店内还贴有“发生宠物伤人,概不负责”的公告。所以,刘某认为宠物店不应承担小丽受伤的赔偿责任。于是,小丽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其向宠物店索要赔偿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超,张律师认为小丽向宠物店索要赔偿的要求可以得到支持。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不利后果。具体到本案,如果宠物店不能举证证明小丽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宠物店中“发生宠物伤人,概不负责”的公告,属于责任免除条款,即免除其提供方的责任,同时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中关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条款的规定,故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

  综上所述,本案中,宠物店即使已经告知消费者与宠物互动的风险,但是在小丽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也不能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张律师也在此提醒,近年来,各式各样的宠物店、宠物咖啡店在年轻人中颇受欢迎,但消费者在享受愉悦时光的同时,也要考虑宠物本身的危险性,以及与宠物互动行为招致危险的可能性,不要采取过激挑逗行为,注意个人安全。同时,宠物店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应承担符合专业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在店内对宠物存在的危险进行充分的告知警示。还应设置预防宠物致人损害的完备防护设施,必要时也可购买相应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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