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某日晚,甲某在小区附近遛狗,乙某的大狗(未牵绳)突然冲出,将甲某的宠物狗咬伤,甲某试图制止两狗撕咬,不料脚部也被大狗咬伤。后甲某前往医院接种狂犬疫苗和血清蛋白,并于次日将宠物狗送至医院救治,救治未获成功,宠物狗死亡。
事发后,甲某、乙某多次至派出所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甲某遂起诉至泗阳县人民法院,要求乙某赔偿误工费1200元、医疗费用8169.8元(甲某医疗费3540.8元、宠物狗救治费4629元),交通费260元,宠物狗价值1000元,另主张精神损失费10000元,共计20629.8元。
在法院调解过程中,乙某表示只愿意承担甲某的医疗费3540.8元,其他费用一律不予赔偿,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驻院人民调解员臧波结合《民法典》及《宿迁市养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围绕宠物饲养人职责、宠物伤人赔偿义务等方面,帮助双方分析本案赔偿责任,并引导双方本着邻里和睦的原则处理纠纷。最终,乙某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500元,双方的矛盾纠纷得到彻底化解。
宠物,往往是人们感情的寄托,但如果看管不慎,有时也会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也会给饲养人自身带来损失。因此,宠物饲养人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响应文明养犬的社会号召,自觉做到不养大型犬、遛狗要牵绳,共同维护好安全、和谐、文明的社区环境。
编辑 | 徐子涵
审核 | 胡彦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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