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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依法养犬,牵起“文明之绳”

在宠物文化盛行的当下,不论是小区还是公园,可爱的小动物都随处可见。“萌宠”不仅可以缓解人类的疲惫,同时也给生活带来了很多乐趣。但是,如果疏于对爱宠的管理,“萌宠”也会变成令人生畏的“恶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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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5日,刘某在小区内遛狗时未给宠物狗佩戴牵引绳,导致宠物狗跑至小区儿童乐园内将三岁的张某扑倒划伤。张某家长随即带张某到医院检查,并先后注射了狂犬疫苗5次。

因张某被刘某所饲养宠物狗扑倒受伤就医治疗并受到惊吓,张某家长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18600元。刘某认为,虽然查看监控录像可以确认其宠物狗将张某扑倒这一事实,但无法证实其宠物狗咬伤张某,且事发当晚已亲自上门道歉,所以仅同意赔偿部分医疗费。

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张某家长将刘某诉至高新区法院。

02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这是一起饲养动物引发的未成年人受伤害案件,随即与原告张某家长、被告刘某进行电话沟通,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多次分别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通过“背对背”调解释法析理讲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及依据、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促成张某家长与刘某就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在线上签署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足不出户,成功化解了一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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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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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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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专章明确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动物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侵权人有着更严格的管理义务规定。发生动物伤人事件后,对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减轻责任。

宠物狗饲养者或管理者,应当按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定期对犬只进行防疫处理、不在居民区饲养烈性犬只,在将犬只带入公共场所时,要采取足够的安全约束措施,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避免给他人造成伤害。

同时,也提醒广大家长,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喜欢与小动物接触,但缺少防范意识,容易受到动物伤害。因此,家长们应切实履行监护责任,看护好未成年人,并告知未成年人不要随意引逗宠物,以免被宠物所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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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黄杏元

原标题:《【以案释法】依法养犬,牵起“文明之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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