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文正式论述前,先对“宠狗”和“爱狗”这两个概念做一个区隔: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宠指偏爱,过分地爱;爱则是指喜爱,喜好,即指对人或事物有深挚的感情。这是字典对这两个字做的递进式解释,即宠与爱都是指一个人对身外的人或事物有深挚的感情。不同之处是:宠的重点在行为和过程,爱的重点在心态和感情。
宠狗,指的是人把狗当作宠物来精心饲养、照料、爱护、把玩的行为和过程。宠狗需要花费不菲的资金和时间,因此,只能是有钱人才玩得起的一种自娱行为。但宠狗并不是全部的有钱人都在玩,仅仅是少数的有钱人在玩。
爱狗,指的是个别人对狗这类动物有深挚的感情,愿意为狗付出的心态。爱狗需要付出时间,但不一定需要花费很多金钱,因此,不论贫穷或者富有,一个人只要有心情有时间,都可以爱狗。
宠狗是一种行为与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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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是对己的约束----文明是对人的要求
宠狗的人肯定是有钱人。一个人的金钱,无论其来源是否合法,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来源非法,社会或公权就得认可其来源合法。金钱来源合法的富人当然有权合法使用自己的金钱。目前法律并未禁止、以后法律也不应禁止公民饲养宠物,“法无禁止即可为”,富人花自己的钱买只自己心仪的狗来饲养、把玩,纯属富人自己的私事,社会大众不应妄加指责,政府公权也不得滥权干涉。
从法律的层面看,富人宠狗是合法的。但从道德的层面看,人的道德有两种极端,即善与恶。善与恶是一个人对涉及自身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关系时所秉持的两种极端态度。放弃自身利益成就他人利益谓之善,损害他人利益成就自身利益谓之恶。从金钱角度来说,宠狗的人宠狗,用的是自己的金钱,无损他人的金钱,故亦无所谓善与恶。但从食物角度来说,人类和狗类在食物上有很大的同质性,都是以肉类和谷物类为主食。一条狗与一个人每日消耗的食物差不多。目前全国约有1亿只狗,全世界约有10亿只狗,哪怕减少一半,就足以使世界几亿人摆脱饥饿。可见,狗类正在与人类争夺食物。从这个角度来说,宠狗的人的宠狗行为,至少不宜自认为是善行。
道德是人对自己的行为的约束,而不是对他人行为的评判,更不是对自己行为的吹捧。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善恶属性的认知,往往与观察角度有关,单一角度观察属善的行为,多角度观察可能就是恶的。故我们人类对自己行为的善恶属性的认知,一定要从多角度甚至全方位入手观察,才会获得正确的认知。
我们不以我们自己获得的对他人行为的善恶属性的认知去评判他人的行为,但我们对道德的认知也必然会驱使我们反对他人对我们自己实施道德绑架。所谓道德绑架,指的是一个人仅从自身利益角度认为是善的行为并要求别人无条件服从的行为。例如,一个老人乘公交车,有一个年轻人主动让座,这仅仅是这个年轻人的善行;如果这个老人主动提出要求年轻人让座,认为年轻人给老人让座天经地义,这种行为就是道德绑架。道德绑架是不文明行为。我们应该反对不文明行为,而不应迁就。
道德绑架:这全都是为你好。
文明就是对恶行的反对和制止。宠狗的人首先是一个人,是一个生活在现实社会的人,其全部的所作所为都会与现实社会中的其他人在利益上产生互动关系。这些互动关系对当事的任何一方都有善恶之分。道德是个体对自己的自愿约束,而文明则是整个集体(社会成员)对不特定个体的外在要求。宠狗行为除了金钱和时间外,在很多方面都可能影响到社会其他成员,例如,狗的吠叫声,可能影响到他人的休息,外出遛狗,可能惊吓到相遇的其他人,万一关照不到位,可能伤害到他人,狗在公共场所随意随地排泄,可能污染空气和周围环境,等等,很多的可能都会发生。因此,宠狗行为从一开始就不可能具有半点儿文明性。除非,宠狗的人的宠狗行为远离社会,例如富人在自己的独门独院的居所内宠狗玩狗,则另当别论。
再来说说爱狗。本来,宠狗也是一种爱狗行为,只是,宠狗的爱没有爱狗的爱那么深挚。因此,我们把个别人对狗具有的更深挚的感情的心态称之为爱狗。爱狗与宠狗的区别在于:宠狗的人只对自己选定的特定的狗实施宠玩行为,对其他的不特定的狗并不关心;爱狗的人不仅仅对自己选定的特定的狗充满爱心,而且对世界上所有的狗类都充满了爱心。在爱狗的人的认知里,他几乎会认为他自己与狗类是同一类,他可以容忍狗类之间的相互打斗、撕咬,也可以容忍狗类对人类的攻击、伤害,但绝对不能容忍人类对狗类的打击、杀害或食用。
爱狗的人自称自己是爱狗人士,我不同意。因为,他们不配用“士”这个字来自称。在爱狗的人的道德认知里,善恶观已经完全错乱,或者,他们的“爱狗”另有目的。我们在下一段落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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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理性是文明的地基
道德是人类对自己行为的善恶的认知,是对自己行为的自我约束,但文明社会主要不是依赖人类的道德对自我约束来维系的。文明社会主要是依赖法律来维系的。
法律是用来维系社会文明的
宠狗的人,爱狗的人,此外的所有人,大家的道德观念一定是有所不同的。不同的道德观念,必然会有不同的善恶观察。你认为善的,他可能认为恶;你认为恶的,他可能认为善。如此一来,社会就会乱套。怎么办呢?现代文明国家对此有其解决之道,就是实行法治。国家对涉及人类的人格权、财产权等权益作出了明确而又详细的法律规范,让人们去自觉遵守;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也作出了相应的法律处分。这样,一个人无论认为自己的行为有多么善,或者认为他人的行为有多么恶,都有一把法律的尺度去衡量:自己的善,他人的恶,是否获得法律的认可或是否受到法律的禁止,或者,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这个社会中有些人对法律知之甚少,更有些人故意蔑视法律,特别是有些掌握公权的人故意无视法律,至使法律规定的善得不到践行,法律规定的恶得不到禁止,这就需要我们理性地看待,理性地处理。
宠狗的人对民法可能知之不多。但是,多少都会知道一些,会或多或少做一些预防措施,预防自己的宠物狗或自己的宠狗行为对他人的民事权益产生可能的侵害,万一发生侵害,也会及时消除侵害,若造成损失,也会及时补偿。因此,国家对公民养狗或宠狗的行为不作强制性禁止,而是根据情况、环境的差异,对特定地域限制养狗或宠狗的数量。对此,不养狗的人也应理性看待、理性对待。
爱狗的人可能对法律知之甚少,不知道法律的终极目的是保护人类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并不是人之外的其他一切生命的所谓的“权益”。不知道在这个世界上,除了人类有权益,其他生命都没有什么权益这个为人的常识。而极端爱狗的人对法律则完全无知。爱狗的人和极端爱狗的人,他们对其他人的所作所为,已经无关乎道德,而是已经突破了法律的底线,构成了一定程度的违法甚至可能犯罪。面对这种情形,利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应该理性对待,依法维权。特别是掌握公权的人更应该依法办事,秉公执法。例如,近来有报道称,东北某地有爱狗的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服务区拦车“救”狗,对这种等同于车匪路霸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竟然不做任何处理。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任何突破法律规范的行为都已经不再属于道德纠葛,而是属于违法犯罪。无论是爱狗的人还是与之有关联的人,都得遵守法律规定。如有违法或者犯罪,握有公权的执法人员理应秉公执法,不偏袒任何一方,不放纵任何一方。如果双方都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对双方都要一方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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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人是道德的峰顶----包容是文明的天空
人类不仅仅是道德和文明的践行者,更是这个世界的主宰者。即使要保护这个星球,也首先是要保护这个星球上的人类。对这个星球上的其他生命的保护,也得依赖这个星球上的人类来实施。离开人类,这个星球的生命存在的意义只能由外星智慧生物来评价。在人类没有灭亡之前,这个星球上所有的生命存在的意义只能由我们人类来评价。
生命只是一连串孤独的片刻
生命只是一连串孤独的片刻,过去存在于回忆中,将来憧憬于想象里。能做到这一点的只有人类。我们要尊重的、要感恩的,只有人类自己,包括当下依然活着的人类,还包括已经过往了千千万万年的千千万万的人类,正是他们,既遗传了我们超越所有已知生命的能力和智慧,又给我们当中的每一个个体安排了如此之多的同伴,使我们的爱心有了存放的场所,使我们的道德有了展现的舞台,使我们的文明有了前行的方向。
人类的爱心只应存放在人类的身上。人类对人之外的其他任何动物、植物的喜好,都不应上升到等同于甚至高于人与人之间的喜爱程度。人性只能存在于人类的身上,而不可能存在于其他动物的身上。鼓吹狗具有人性、或者狗通人性,不是对人性的误解,就是对人性的亵渎。把狗当作朋友,甚至把狗当作伴侣,都是对朋友或伴侣的侮辱。
国家保护珍稀野生动物、植物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任何一种野生动物、植物,只要危害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类都必须坚决消灭或铲除。更何况,狗并不是野生动物,也不是草食性动物,也不是人类食肉的主要来源,因此,限制狗的数量,特别是限制宠物狗的数量,以减少整个社会的不必要浪费,才是社会我们的体现。社会可以对少数宠狗行为持包容的态度,使得社会文明多姿多彩,但是,社会不应对那些极端爱狗行为报以包容,这是对社会文明的严重破坏。
从根本上来说,宠狗、爱狗都不是一个人道德高尚、行为文明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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