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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5﹞5号)精神,加快建立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长效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责任,确保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㈠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所在镇(街)和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㈡落实属地管理和环节管理责任。各区政府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各区政府要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方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对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内发现的病死畜禽,所在区要负责组织收集处理和追踪溯源工作。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对跨区域流入的病死畜禽,所在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收集处理,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做好疫情排查工作,并向上级政府报告。在完成调查和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㈢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农业部门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宣传和业务指导,督促规模化生猪养殖场配套建设处理设施,监督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水利部门会同各区政府明确所辖区域内河道、水库等水域监管责任人及职责。公安部门负责对违法弃置、屠宰、经营、加工、运输病死畜禽或不合格畜禽产品等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调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市场监督管理、环保等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无害化处理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推进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运行机制。

  ㈠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区要建设好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和无害化处理场所,保障病死畜禽能够得到及时收集、有效处理。鼓励、引导建设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大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械设备。畜禽养殖重点区的镇(街)要设立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站,建设公益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备专用运输车、运输袋、冷库、冰柜等设施设备。重点养殖村要设立病死畜禽收集点,安排专人收集、处理病死畜禽。

  ㈡强化设施建设规划。各区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运营队伍,配备专门运输车辆,规范收集、运输、处理病死畜禽行为。要加快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落实建设项目,5月底前完成编制工作,确保2016年底前全市基本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市市政园林局要尽快恢复东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的动物无害化处理厂正常运营,兜底确保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㈢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遵循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就近处理的原则,各区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管、业主负责、社会力量参与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社会化服务组织、专业合作社等参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专业服务。 规模养殖场、动物屠宰加工厂(场)、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等要履行法定义务,配套建设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三、强化执法监督,形成良好工作氛围。

  ㈠加大执法力度。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打击非法屠宰、经营、加工、运输病死畜禽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有效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要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形成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㈡建立监督机制。各区要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机制,深入开展督促检查活动,对不按照无害化处理规定处置病死畜禽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要加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设立,充实官方兽医人员,增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管能力,保障履职工作正常开展需要。

  ㈢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群众对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认识,充分认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树立公共卫生安全理念,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保障。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内容。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投入,加强考核评价和督查督办,加快形成适合辖区实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全面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㈡落实补贴政策。各区要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行全覆盖,经当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的人员确认后,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对养殖户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者给予每头共80元的补贴。要积极推广化制法、发酵法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技术。市级财政对非禁养区内存栏15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大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械设备的,每台给予补助20万元。

  ㈢加强工作保障。各区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配套补助经费和无害化处理现场确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将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对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要尽快落实项目立项、资金筹措、设施用地指标以及环评等措施,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尽早启动、按期完成。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用电优惠。保险部门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做到先处理后理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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