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部和财政部发布《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出,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三项内容。
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农业部、财政部依法适时将国家优先防治的重要动物疫病、影响重大的新发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纳入国家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财政补助范围。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中央财政支持能力,对已达到净化消灭标准的、控制较好的或以地方和养殖场户投入为主可取得良好防治成效的动物疫病,适时停止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
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三项内容。
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政策实施,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资源配置,促进动物防疫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提升兽医卫生水平。
在政策落实中,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好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省级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政策有效落实。二是严格规范操作。加强过程监管和绩效考核,强化信息公开,防范廉政风险。三是注重市场化导向。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四是创新管理方式。加快推进养殖场户自主选购疫苗、财政直补政策实施。
二、主要内容
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三项内容。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农业部、财政部依法适时将国家优先防治的重要动物疫病、影响重大的新发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纳入国家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财政补助范围。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中央财政支持能力,对已达到净化消灭标准的、控制较好的或以地方和养殖场户投入为主可取得良好防治成效的动物疫病,适时停止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各省(区、市)可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增加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补助病种。
(一)强制免疫补助
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驱虫药物)采购、储存、注射(投喂)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实施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1.补助畜禽种类
口蹄疫:猪、牛、羊、骆驼和鹿等偶蹄动物。
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2.补助范围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
3.经费拨付与使用
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畜禽饲养量、单体畜禽补助标准和补助系数等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各省级财政包干使用。各省(区、市)应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政府购买服务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等需求,结合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据实安排省级财政补助经费。
强制免疫疫苗集中招标采购继续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为促进畜禽养殖经营者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补助方式。开展“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可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相关动物疫病疫苗,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兽医部门提供的养殖场户实际免疫数量和免疫效果安排补助经费。积极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并逐步推开,具体参照《利辛县“先打后补”实施方案》。
(二)强制扑杀补助
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目前纳入强制扑杀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猪高致病性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1.补助畜禽种类
口蹄疫:猪、牛、羊等。
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布病、结核病和包虫病:牛、羊等。
马鼻疽、马传贫:马等。
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
2.补助经费测算
强制扑杀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补助测算标准和中央财政补助比例测算。
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各省(区、市)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测算标准。
3.补助经费申请指南
(1)畜主报告:畜主发现在养殖环节有生猪(断奶后)死亡(含不明原因)的应立即将病死猪隔离,同时向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
(2)现场确认:乡镇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确认审核,并监督指导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养殖场(小区)报告病死生猪一次死亡3头以下(包括3头),乡镇畜牧兽医站可以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确认;报告病死生猪一次死亡3头以上10头以下的(包括10头),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及时向县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县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指派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确认;报告病死生猪一次死亡10头以上的,县畜牧兽医部门及时派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同时请县级财政部门安排人员到场见证,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3)申请材料
1.《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需由畜主和现场监督人员签字);
2.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档案记录;
3.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图片(体现病死猪的数量、耳标号、处理日期)。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中央财政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生猪饲养量和合理的生猪病死率、实际处理率测算各省(区、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包干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各省(区、市)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有关要求做好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并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畜禽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
三、受理单位:利辛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四、办理时限: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五、补贴结果:上级补贴资金到位后,补助数量经公示后,拨付到养殖场(小区)。
六、咨询电话:0558-8800380。
七、监督渠道:
监督电话:0558-8941210
工作地址:利辛县中疃镇农综办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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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申请指南、监督渠道】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申请指南 https://m.mcbbbk.com/newsview324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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