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无偿照看他人宠物期间,宠物发生眼部病变引发的索赔案件。新京报记者获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最终被法院驳回。
该案中,司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两人因在小区遛狗相识。去年,司某因为要外出旅行一段时间,所以将自己的宠物犬无偿寄养在李某家里。某天外出遛狗时,这只寄养的宠物犬曾因没系宠物绳跑丢,后被李某寻回。司某和李某视频聊天时,发现宠物犬的眼睛充血,于是让李某带着宠物犬去医院治疗,并且支付了2000余元的治疗费用。
司某返回北京后,又自行多次带宠物犬前往医院就医,复查结果分别为前房积血、全葡萄膜炎、白内障。司某认为,自己的宠物犬出现病症,是因为李某帮忙看管时所导致的,遂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原告司某认为被告在看管宠物犬的过程中没有系宠物绳,其男友也存在追逐恐吓宠物犬的行为,导致了宠物犬的丢失,在丢失过程中受伤导致了白内障,认为被告存在重大的过失,所以要求被告赔偿全部的损失。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医药费、交通费共计七千元。被告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看管的义务,自己只是无偿看管,并不能承担过高的责任,所以不同意赔偿原告的任何损失。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贵表示,双方之间的事实行为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在看管的过程中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在看管的过程中,虽然存在没有系牵狗绳、其男友追逐宠物犬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被告毕竟是出于善意,属于乐于助人的无偿保管行为,对于这种友善助人的行为应当予以肯定。
在宠物犬丢失以后,被告积极进行寻找,找回后又积极带去治疗,并且承担了相关费用。在整个过程中,被告和原告也在积极沟通解决问题,综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难以证明被告在看管的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的过失,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辑 甘浩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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