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百色市疾控中心)
3月26日下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南宁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草案)》等多部法规草案。
据悉,《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共八章62条,包括环境卫生治理、健康促进与教育、监督管理等内容。
记者梳理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一部分条款规定↓↓↓
饮食方面:逐步取消农贸市场活禽交易
学校、托幼机构、校外托管机构以及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保证青少年、儿童学习、生活和活动等场所以及提供的膳食、饮用水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逐步取消农贸市场活禽交易;涉及活禽经营等行为的,农贸市场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做好清洁消毒,废弃物和病死畜禽处理应当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禁止经营病死畜禽,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禁止熟食销售人员直接用手接触食品。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反对餐饮浪费行为制度,完善防止餐饮浪费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并提供餐后打包服务,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清洁方面:带宠物外出要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实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商场、农贸市场、客运站、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重点公共场所应当提高厕所建设和管理水平, 保障冲厕和洗手用水以及设施完好,保持整洁卫生,鼓励配备卫生用纸和清洁用品。
公民饲养犬、猫等宠物的,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宠物的清洁卫生,依法进行疾病检疫免疫,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影响他人生活、污染公共环境。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宠物,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在城市携带犬、猫等宠物外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装入笼内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主动避让行人,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等排泄物;不得携带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携带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出以及携带宠物进入宠物专门服务场所或者区域的除外。
烟草方面:室内及室外特殊场所禁止吸烟电子烟也不行
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公共办公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包括电子烟)。
下列室外特殊区域禁止吸烟:
(一)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少年宫、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外公共场所;
(二)主要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区域。
禁止吸烟场所和区域,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禁止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烟草制品。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志。
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讲究个人卫生,规范洗手,适量运动,规律作息,保持室内经常通风。
公民行为规范方面: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科学佩戴口罩
公民应当尊重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或者在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科学佩戴口罩;
(二)文明如厕,不随地便溺;
(三)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
(四)不违反规定焚烧垃圾,不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等废弃物和排放粪便、污水;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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