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了解行为矫正之前,需要先对行为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行为在心理学中的含义很广泛,既包含了外显的行为变化(可观察和测量的反应或活动,比如跑步、有用、写字等),也包含了内隐的心理过程(比如认知、观念、情绪等)。行为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行为是人们的言行、所思所做所说所感,它不是个人身上诸如衣着肤色等静态的特征;行为是可以被自己和他人观测的,外显的行为可以由自己或者他人观察描述,而内隐行为只能自己观察记录;行为和环境是相互作用的,行为发生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而行为的出现也受到环境事件的系统影响。
行为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它会随着个人身心的发展和周围环境的变化而产生改变。影响行为改变的,主要有四个因素(两大矛盾):遗传和环境,成熟和学习。遗传决定了个体的基本身心特征,这些特征在个体后天无法改变或者很难改变,而环境是我们生命开始之后,生存空间对我们产生影响的一切因素,因而环境对个体行为的影响是可以改变的。成熟是指遗传素质在我们个人的发展过程中的自然展现,而学习则是环境中的结果引起的行为相对持久的变化,一般而言,个人的年龄越小,成熟对行为的作用越大,而随着年龄的增长,成熟的作用渐渐减少,学习的作用逐渐增强(例如,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其心智还在发展,因而在待人接物方面的行为很大程度上于他的成熟度、发展程度有关;而成年后,各项身心指标基本达到正常水平,影响他行为表现的便是个人对于处世方式的学习)。
行为矫正,目的是矫正问题行为,或者巩固发展正常行为。问题行为,通常是异常的有害的行为(异常,指个体某项行为异于常态,偏离年龄相仿、教育水平相近的人群的平均值;有害,指行为结果对个体本人或他人造成困扰且妨碍其适应生活)。问题行为可分为三大类:行为不足,指人们所期望的行为很少发生或者从不发生;行为过度,指人们不期望的行为发生太多;行为不当,指期望行为在不适宜的情景下产生,但在适宜的条件下却不发生。
行为矫正,主要是根据学习原理(行为学习理论或认知学习理论)处理问题,从而引起行为改变(矫治不良行为和增强良性行为)的一种客观而系统的有效方法。行为矫正有四个基本假设;首先,问题行为是习得的,它们不是先天遗传的,也不是后天成熟使然。其次,各个问题行为是分别习得的,而不是在一个问题行为之上又衍生出了另一个问题行为。再而,问题行为和环境有特殊的关系,在分析问题行为时,不能抛却环境与情境。最后,重新学习可以矫正问题行为。
行为矫正有五个基本特征:一,行为矫正着眼于问题行为的解决,首重行为,将行为看作是改变人的情感和认知的方法;二,行为矫正拥有明确的学习理论基础;三,行为矫正重视环境和学习的作用;四,行为矫正重视专业和生活的结合;五,行为矫正强调对行为改变的测量,通过行为的客观表现及可测量的数据作为有效的矫正根据。
行为矫正的发展史,有巴浦洛夫的基础性工作,有华生和琼斯的先驱性工作和奥尔普和艾森克的开创性工作、斯金纳和班杜拉等人的发展性工作。巴浦洛夫将对动物的条件反射研究成果应用于心理病理学,为行为矫治的发展奠定了最初的基础。华生用巴浦洛夫的条件反射理论做了阿尔伯特婴儿恐惧习得实验,而琼斯则做了消除已经形成的恐惧反应的实验,这些研究蕴含了“系统脱敏”的基本思想。沃尔普受谢灵顿关于神经系统交互抑制学说的影响(交互抑制,即如果一组肌肉受到刺激,另一组刺激就会受到抑制),提出焦虑与放松、快乐与悲伤都是不可能同时并存的,指挥相互一致。艾森克根据经典条件作用发展出了“对抗性条件作用”(通过训练后形成新的“好”行为来对抗原来的不良行为)和“厌恶疗法”(施加厌恶刺激来消除不良行为,如通过催吐来戒烟)。斯金纳对行为矫正主要贡献了两个方面,一是提出了操作性条件反射的基本原理,二是创造了行为分析的科学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