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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失爱犬,宠物诊所要赔偿精神损失吗?


有一种爱超越物种,似亲似友,那就是“宠物之爱”。在朋友圈,能看到众多“铲屎官”晒自己的“毛孩子”,把它们视作“孩子”、“亲人”和“朋友”。养宠的过程是不停加深的感情羁绊,人们被它们治愈,因他们欢笑,也会为它们的生病而着急难过……由此引发的宠物医疗纠纷也不在少数。近日,上海普陀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宠物医疗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太长不看版关爱它们,就从这些点滴做起吧!

1、我国《侵权责任法》上所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并不适用于宠物诊疗纠纷。宠物诊疗纠纷可适用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财产侵权责任。

2、宠物医疗美容市场较为分散,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宠物诊所合规国产药品供应不足等问题屡见不鲜。宠物主人在挑选宠物服务机构时,应先查看是否具有动物诊疗许可证。3、若宠物服务机构兼具美容或医疗服务,只有诊疗区域和美容区域相互独立的机构方才符合经营规范。4、每次爱宠就诊后,记得保留好相关的病历、处方笺,为自己的爱宠建立诊疗记录册,有助持续医疗和后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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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陈女士养了一只10岁的泰迪小狗,名叫“DUDU”,因为一直以来胃口不好,前往被告宠物诊所做检查。被告的方医生接待了陈女士,当天还将“DUDU”留所观察治疗。但经过诊所两天治疗和检查,“DUDU”的情况不见好转,反而恶化了。经过沟通,陈女士决定把“DUDU”接回自己家照顾,没想到当天晚上,“DUDU”就在家中死亡了,她只好伤心地将“DUDU”掩埋。

事后,陈女士了解到,给DUDU诊断的“方医生”尚未取得职业兽医资格证,且诊断的处方笺上内容有多处修改,存在少用药或遗漏用药,存在严重的医疗失当,属于误诊。

陈女士就此情况,投诉了被告诊所,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情况属实,对被告宠物诊所进行了行政处罚进行警告,并处罚款2千元。

被告宠物诊所出于各种考虑,退还了陈女士已支付的所有费用陈女士仍然觉得不足以弥补痛失爱犬的精神损失,于是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类损失50000元。

法庭上,陈女士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被告宠物医院没有向其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显然存在诊疗上的过错。这么多年辛苦养大的“DUDU”,说没就没了,要求被告赔偿5万元并不过分。陈女士提出的法律依据都是对人治疗发生损害所适用的法律,但并不适用于宠物。

被告宠物诊所辩称员工方某虽然未取得职业兽医的注册,但有相关职业资质。被告违反行业规定也受到了行政处罚,但这并不代表要承担法律上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原告的狗已超10岁,正常狗的年龄在10-15岁之间,亦属正常范围。此外,原告也未举证狗的死亡与诊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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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宠物医疗纠纷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吗?

其实,陈女士的心情代表了不少宠物主人的真实心态,宠物与自己朝夕相伴了10年,早已成为生活中的重要成员。很多宠物主人将自己的狗狗叫“宝宝”、猫猫叫“囡囡”,把它们当做孩子看待,但宠物犬猫遇到了诊疗问题,自然会理解为《侵权责任法》上的医疗损害,宠物主人们这样的心情,法官完全能够理解。

但是,法律规定毕竟是有区别的。我国《侵权责任法》上所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具有严格的限定范围:第五十四条中的“患者”是自然人,并不包括动物。宠物虽然与宠物主人之间有着特殊的情感,但在法律意义上,仍是“物”的属性,是财产范畴。当陈女士与被告宠物诊所之间引发纠纷时,陈女士可以选择以其与宠物诊所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也可选择以其财产受到损害为由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注意的是,该类侵权责任是一般侵权(区别于特殊侵权,如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说认为,一般侵权有四方面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违法性。原告需要就上述四个方面予以举证证明。

TITLE宠物医疗亟待规范该案中宠物狗“DUDU”在自己家中死亡后又立即被陈女士掩埋,不具备进行尸检的条件,原告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宠物狗的死亡与被告的诊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亦无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资质缺失与宠物犬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而病历管理的混乱本身并不意味着就是侵权行为。陈女士也并未举证证明病历保管上的混乱与其宠物犬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为,原告因缺乏证据证明上述因果关系,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宠物诊疗管理的混乱,会引起宠物主人对宠物诊疗机构执业水平怀疑,容易引发纠纷。

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法律链接 ━ ━ ━ ━ ━ 司法建议

在该案判决生效后,上海普陀法院就本案中反映突出的宠物医疗行业乱象,向被告宠物诊疗机构发出了司法建议书:

兽医人员应对宠物主人主诉的患病宠物情况如实详细地做好记录,并将患病宠物的初步诊断情况、实验室诊断、X光、B超等影像学诊断情况及医疗措施等作好书面记录,及时、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宠物病历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严格按照《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制作处方笺。

同时,兽医人员应当将医疗风险如实告之宠物主人,及时解答宠物主人对患病宠物病情的有关咨询。加强双方沟通,在此基础上选择诊疗方案,必要时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确保宠物主人的知情权。

诊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上岗时佩戴可显示出姓名、工种、执业资质的胸牌或工作牌,严格区分接待人员和兽医人员的服务及执业内容,禁止无执业资质的人员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

在场所内显著位置张贴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上海市宠物业行业协会的信息(包括地址、服务热线、工作时间等),同时将《上海市宠物业行业协会宠物医疗纠纷调解(鉴定)暂行规则》的内容进行张贴公示,对宠物主人如何维权予以提示。

一旦宠物主人以诊疗活动中的诊断,治疗、护理不当,发生宠物伤亡,与诊疗机构发生纠纷时,应当引导宠物主人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权,避免矛盾升级,并通过行业调解的方式力争将纠纷化解在源头。

收到上海普陀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后,被告宠物诊所表示将对上述建议建章立制,对诊疗活动进行规范,整改。

新法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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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法 官 解 读

民法典将在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如果陈女士的案件是在明年发生并且准备起诉至法院的话,陈女士可以选择违约之诉,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根据新法的规定,如果陈女士以被告宠物诊所构成违约为由主张权利的话,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民法典》新增的内容。这一新规突破了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并行的一般原则,旨在对非违约方的人格权损害给予更全面的保护和救济。但是,陈女士仍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宠物犬的死亡是否构成第九百九十六条中“对方人格权”的范围,因为通常情况下,因违约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不会造成非违约方的精神痛苦;2结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限定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换言之,如果宠物犬不属于“人格权”范畴的话,陈女士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同样是欠缺依据的;3精神损害与违约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受损害方应该证明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同时也应当证明行为人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其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就本案而言,正因为陈女士将爱犬抱回家中且爱犬死亡后又立即进行了掩埋,无法证明爱犬的死亡与被告宠物诊所的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无论是以侵权还是违约为请求权基础主张权利,陈女士的诉讼请求都缺乏足够依据。

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作者:吴文俊、施迪图:部分源自网络责任编辑 | 李谷瑜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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