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饲养宠物越来越成为一种时尚,很多家庭也选择将犬作为宠物予以饲养。然而,少数家庭由于采取“放养”方式饲养犬,不仅妨碍邻里的正常生活,也造成邻里之间产生一些摩擦。目前,广东清远连南法院审结一起因宠物犬引发的邻里纠纷。
原告廖某以800元价格从清远购买一只金毛犬。2014年5月底,原告饲养的金毛犬用嘴和脚爪撕咬其家养鹅的围栏,被告杨某见状认为犬只欲偷食其饲养的鹅,遂用砖头驱赶,而犬只转身扑来,杨某顺手拿起木棍将该犬打死。事经连南县三江镇派出所与司法所调解,但均因被告不肯赔偿而调解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购买狗及养狗费用共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廖某购买犬只花费800元,酌情支持饲养费200元,据此认定廖某实际损失1000元。对此损失,杨某承认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存在一定过错,而廖某作为犬只的主人没有按照规定对犬只进行登记和圈(栓)养,导致该犬进入邻居的房屋范围并损害邻居的鹅栏,妨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廖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故廖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杨某承担30%,即300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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