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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收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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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收养政策

发布时间: 2021年05月11日 12:00:00  文章来源:金海湖新区 作者: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浏览量:292次 字体: 小 中 大 

申请条件:被收养儿童需不满十四周岁(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被收养儿童可以不受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自2015年7月30日以后居民私自收留抚养弃婴的,一律不予办理收养登记);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福利机构抚养弃婴的,应先到主管福利机构民政部门登记轮候。

申请程序: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毕节市收养子女的,到毕节市民政局申请办理登记。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的,到儿童所在地或捡拾地县(区)民政局申请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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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萌宠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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