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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男子将狗交宠物店洗澡,咬伤店员遭索赔,怒怼:凭啥要担责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很多人喜欢上豢养宠物,当然这是个人爱好,而且法律上也没有禁止个人养宠物的规定。但宠物毕竟是动物,如果不经人管理,很容易致使他人受到伤害,因此针对宠物必要的防护还是要有的,特别是一些大型动物,如果防护不好的话,容易导致纠纷的发生。

据江苏省连云港连云法院9月17日消息,该院日前审理的一起因牧羊犬咬伤宠物店店员的合同纠纷案已经结案,该院依法驳回了宠物店店员王某要求狗主人李某、汪某支付疫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4376元的诉讼请求。

事情发生在2019年5月,当天李某、汪某夫妻将饲养的一只边境牧羊犬送到王某开办的宠物店洗澡,并支付服务费30元。此后李某、汪某离开,王某为防止狗撕咬,就用绳子将其嘴巴捆扎。谁知在洗澡过程中,这只牧羊犬还是将绳子挣脱,并将王某咬伤。

王某在被咬伤后,迅速跑到连云区滨海社区服务中心接种了人用狂犬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共计花费1176元。在治疗完毕后,王某开始向李某、汪某夫妇协商赔偿事宜,但遭到夫妻俩拒绝,认为自己并没有过错,凭啥要担责赔偿?

眼见协商无果,王某遂将李某、汪某夫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庭审中,王某陈述了被狗咬伤的经过,并列举了医药费支出等证据,同时提出了自己的索赔要求。

李某、汪某则辩称,王某是开宠物店的,自己将狗放在王某处洗澡,已经支付了相关费用,应当形成了合同关系,此后发生的事情与自己无关,而且王某被咬伤是因为自己操作不慎造成的,自己并没有责任,不同意对王某的赔偿。

那么,李某、汪某夫妇是否应当对宠物咬伤人负责任?先来分析一下,如果本案中的李某、汪某带牧羊犬到店交付给店员之前发生狗咬人事件,那李某、汪某是必须进行赔偿的。问题是,咬人是发生在交付店员给狗洗澡过程中,这就不是侵权责任关系了,而是合同纠纷。

事情到此应该已经明了,很多人以为这是个狗咬人的侵权责任关系,实质上是一个合同纠纷。王某作为宠物店的老板兼店员,将该犬只收下并进行洗澡护理,这一时刻起就表明双方达成了服务合同。

王某既然开具了宠物店,应该是从事宠物护理的专业人员,在给狗提供洗澡服务过程中应当知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重要性,而因王某没有将狗嘴捆扎牢固而发生被咬的惨案,应当与狗主人没有任何关系,对方也不应该承担任何过错。据此,连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宠物店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宠物护理知识,那么在受理宠物服务过程中,需要及时向宠物主人了解宠物的日常习性,这是宠物店店员应当履行的义务,避免在服务过程中伤及宠物或者自身,不仅自己身心受创,理赔无门,还有可能要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因此需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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