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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
家禽家畜管理办法
宠物、家禽和家畜饲养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现范宠物饲养,加强宠物管理,建设良好社区卫生环境,预防宠物疾患与人畜交
叉感染危及居民身体健康,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区文明、和谐,依照《陕西省爱国卫生
条例》并借鉴其他省、市和有关单位宠物管理经验,结合广大职工与社区居民强烈要求与社区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辖区内宠物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安处,物业分公司、机动分公司、社区委协助管
理。
第三条
本办法及于社区所有常住与暂住户及工、商业,办法所称宠物包括宠物狗、猫等可
供观赏、逗乐玩耍的小型动物;家禽和家畜包括猪、马、牛、羊、鸡、鸭、鹅、食用鸽及依法可
食性野生动物等。
第四条
社区不提倡、不鼓励、不支持饲养宠物,个别有意饲养者,如宠物狗、猫每户限养
一只,其他宠物不得超过
—
对(包括信鸽)
,并按本办法办理《宝成社区宠物登记证》
;禁止饲养
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社区居民人身安全、卫生的动物。
第五条
社区内饲养宠物,必须办理如下登记:
(一)申领《宝成社区宠物登记证》
,登记证应配有宠物的照片和名字,并注明饲养户家庭
住址与电话号码以及审验记录。初次申领须交纳相关费用
500
元,次年始每年须交纳审验、管理
等费用
230
元,由社区委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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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年由社区委负责联系核准的宠物疫苗注射机构对登记的宠物进行免疫注射,费用自
理;除宠物狗、猫外其他按规定应免疫的宠物也应定期注射疫苗,预防宠物疾患,避免人畜交叉
感染。
(三)对宠物编排号码,发放号牌,号牌应悬挂于宠物明显部位。
第六条
饲养宠物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宠物出户时间限于每日
19
时至
23
时,宠物狗、猫出户时必须挂号牌、束链,并由
有行为能力人牵领。
(二)严禁携带宠物进入社区公共绿地、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
(三)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饲养或牵领人应及时清理。
(四)饲养宠物不得干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宠物恐吓他人,不得驱使宠物伤害
他人。
(五)社区内饲养宠物狗、猫等,应于室内圈养,不得在户外拴养、放养,不得随意遗弃。
(六)社区内无人牵领的宠物狗、猫等,经公告两日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宠物对待,由公
安负责处置。
(七)无《宝成社区宠物登记证》的宠物,一律不得进入本社区。
第七条
公安处、物业分公司定期组织人员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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