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效能,推进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步伐,按照市创建国家卫生城相关标准及本部门的目标任务,从即日起,对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犬类宠物进行长效管理。
据了解,从7月23日起,城市居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严禁饲养鸡、鸭、鹅、兔、猪、牛、羊等家禽家畜,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执行,依据第六十八条执罚,可没收饲养的家禽家畜,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管理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行为。对遛放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小区内除外)排泄的粪便,饲养人不及时清除行为进行处罚。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依据第六十八条执罚,可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执法单位对遛放宠物排泄粪便行为未能及时监管,环卫中心辖区清扫人员要及时清理,避免二次污染。市执法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对违规饲养行为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宠物排泄粪便不及时清理行为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同时,呼吁广大市民能够文明饲养宠物,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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