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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21年6月
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十分普遍的消费方式,打开各类电商平台,从衣食住行到休闲娱乐,网购的范围几乎已经涵盖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近日,西固法院就受理了两起因网上购物引发的案件,不过相较于以往同类型案件,这两起案件中当事人网购的商品比较特殊——宠物猫。
2020年10月底,张某在某电商平台上看到了一家宠物店的广告链接,出于好奇点了进去。进入店铺界面后,各式各样的萌宠照片立刻激起了张某的购买欲望,在多方比较后,张某出价12500元在网上定购了一只名为“布丁”的德文卷毛猫。11月1日,宠物商店将“布丁”装运寄出,张某于次日签字收获。收获当日,张某即发现“布丁”眼睛微肿并出现流脓状眼屎且饲养几日后仍不见好转,便于11月13日将“布丁”送入了宠物医院,“布丁”当天即被确诊患猫传染性腹膜炎。两周后,“布丁”因治疗无效死亡,张某遂将宠物商店诉至法院。
庭审中,张某认为被告宠物商店故意隐瞒真相,将患病的宠物猫出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并支付相当于货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被告则认为,宠物猫“布丁”在出售之前健康状况一直良好,被告在寄运之前还委托专业人员为它做过检查,未发现异常;托运过程中,运输公司也对“布丁”做过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被告,亦未发现任何异常情况,故被告不应对宠物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随后,双方当事人围绕宠物猫“布丁”健康检查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问题争执不休,未能达成共识。
办案法官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宠物猫“布丁”患病的时间和原因。虽然原告张某一直主张其从收获当日即发现“布丁”眼睛出现异常,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而“布丁”被宠物医院确诊的时间为11月13日,距张某实际收到货物已相隔11天,无法确定宠物猫是带病出售还是出售后患病;此外,虽然原告张某对被告提供的宠物猫健康检测证明持有异议,却并未提出证据予以反驳。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张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故西固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在“布丁”之死结果尚未分明时,西固法院又受理了一起网上购买宠物引发的纠纷。虽然两起案件的涉案商品均为宠物猫,且案件情况极为相似,但最终的裁判结果却大相径庭……
2020年11月6日,王某欲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一只外形极为可爱的宠物猫(后起名“爱洛”),遂多次与宠物商店沟通买猫事宜。为促成交易,宠物商店向张某作出了到家72小时内退赔承诺,答应只要在此期间宠物猫发生非因买受人原因导致的疾病或死亡,宠物商店即退货并赔款。12月14日,王某在收获后的第一时间将宠物猫“爱洛”送往宠物医院进行全面检查,确诊其携带了猫瘟病毒。不久后“爱洛”因病死亡,王某遂将宠物商店诉至法院。
在本案的庭审中,原告王某同样向法院提出了请求宠物店赔偿损失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而被告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宠物猫“爱洛”在出售前经过了严格的防疫检测,确认并未感染猫瘟病毒,以此撇清自己的责任。办案法官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证据证明宠物猫“爱洛”是通过何种途径感染猫瘟病毒,但由于原告王某在收到宠物猫的当天即带其前往宠物医院检查并得出了检查结果,可以认定宠物猫感染病毒非张某所致。由于被告宠物商店在交易之前已向原告作出到家72小时内退赔承诺,在其没有证据证明宠物猫感染病毒系原告所致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请,由于被告已提出证据证明宠物猫“爱洛”出售前并未感染病毒,而原告王某亦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故意隐瞒真相的情形,故原告的此项诉请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两起案件已于日前先后宣判,两案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标题:《线上宠物交易 线下两起纷争!宠物猫之死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