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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艺术的关联、融合和升华

“充满劳绩,但人始终诗意地栖居在这片大地上。”德国著名诗人荷尔德林的诗句告诉我们,人类一直对生活抱有美的追求。正是人这种自主自觉的本质,在认识世界和改变世界的实践中,必然“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而法律和艺术恰恰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两种不同建造方式。

一种事物,在其初生和成长时期更能体现它的特征和本质。在人类社会的早期,法律和艺术是紧密联系的:法律可以利用艺术,艺术也可以利用法律。

法律借助艺术获得神圣和美感,艺术通过法律得到张扬和完善。《汉谟拉比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它被刻在一根高逾二米的黑色玄武岩柱上,石柱的上半部镌刻太阳神将权标授予汉谟拉比情景的精致浮雕,下半部则为用楔形文字记载的法典全文,浮雕的艺术特质和法律的至高权威相得益彰。如今,这个著名的法典石柱已被作为一件艺术品珍藏在卢浮宫。

《汉谟拉比法典》内容

古罗马曾经以法律征服世界,以高尚的法治精神和完备的法律体系成为后世法律的渊薮。其成文法开端《十二表法》被艺术化地铭刻在十二块青铜表之上,因此被称作“十二铜表法”。《十二表法》不只是法律条文和艺术板材的简单结合,在每一个法律语句的雕刻之处,罗马法的艺术追求也留下了深深的印迹。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罗马法的许多规定都体现着这些法律精神和理念,在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上也充满着艺术的色彩。

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谈到美学教育的重要效用:“美育是优于法律的”。他在《大希庇阿斯篇》中提到“美的制度”;在《法律篇》中更是确立了关于音乐的法律、诗歌的审查制度等,并直接描述“前人还另有一种歌,叫做‘法律’,上面冠上‘竖琴调’字眼,这一切和其他歌调都区分得很清楚,不准演奏者把这种音乐风格和另一种音乐风格混淆起来。”我们可以从中体悟到法律与其他艺术的迥然区别。

中国古代社会的礼法和刑制也体现着对法与美的思考。源远流长的乐教传统中,“舜弹五弦之琴,歌《南风》之诗,以治天下”,周公“兴正礼乐”,儒家强调礼乐之治,“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在司法审判中,则比较注重德治和教化。古代一般称法为律,法典基本也都以律命名。《说文解字》中载:“律,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律的工具,法律与音乐一样必须合乎一定的规则,遵循“节奏”的法律同样能够演绎出美好的视听效果。可见,法律的艺术旨趣对于治国安邦和止争息讼有着重要作用。

法律和艺术都来自实践和灵感,反映了人类适应世界和自身定位的水平。艺术是以人的感性思维来构思世界、体悟生活的方式,法律则是以人的理性改造世界、规制生活的方式。随着人类认识水平和改造能力的不断提高,法律与艺术的成长也产生了相应的变化,并且在发展的过程中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甚至相互约束。

关于艺术的演变,首先,艺术的表现形式是艺术品,艺术品的特点和风格变化寓含着艺术的变化,艺术品是艺术家表现艺术思想和审美感受的载体,艺术品的变化与艺术流派密切相关;其次,艺术作为美学的主要研究对象,艺术家的创作活动受到时代精神和美学思想的影响,艺术离不开地域的影响,艺术因地理环境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异性。

认识法律的演变同样要遵循上述思路。窥测法律的形式渊源、法学派别、时代背景和地理环境可知,法律和艺术大体都经历了三个阶段:古代神本和宗教时期、近代人本和科学时期、现代互融和反思时期。法律和艺术在特定历史下会表现出不同的特色,比如前述的法律和艺术的关联,当时社会生产力低下,神话成为人类最初感觉和把握世界的方式,体现在艺术上就是各种记录宗教仪式的雕刻、绘画,而在法律上则是神赋君权的法制观念和神圣的法律规范,二者都具有庄重、严肃和神秘的特点。到了中世纪,法律和艺术则受到教会思想的深刻影响;之后经过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人类的理性思维、科学主义和技术文明得到空前发展,法律发展成了一种科学,法律的生成和运作过程逐渐技术化,法律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和秩序范式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趋重要。而艺术在科学和理性的熏陶下,艺术家们开始揭开“摩耶之幕”直接观察所处的世界,比较典型的是,印象主义画派注重自然界的瞬间印象,捕捉光影的变化,流露出人性之光,建筑符合力学规律。

但是,随着科技理性的进一步发展,法律和艺术的区别愈来愈大。法律越来越成为一种实用的、机械的规则,“现代法律纯是世俗的、合理的,是用以贯彻特定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工具,而与生活终极意义一类观念无涉”。法律神圣性和审美品位的消退,意味着人们对法律信仰的丧失,这就是伯尔曼所说的法律的“现代危机”。艺术的境遇相对较好,艺术“并不是一种技艺,而是一种灵感”。现代艺术逐渐与现实生活脱离:诗歌失去了它的土壤,音乐成为了媚俗的声调,绘画和雕塑变得光怪陆离,它们甚至成了艺术家自娱自乐、故弄玄虚的活动。由此看来,伟大的艺术作品只能代表一个伟大的时代存留在博物馆、收藏室中,成为人们内心对高贵和美好的观望。

概括而言,“在法中诗意地栖居”是法律和艺术升华的最佳状态。法律和艺术的极端发展使得它们在关注人的现实历史境遇,关心人的生命价值和意义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艺术并不像法律,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维护社会秩序;艺术的影响力没有法律来得直接和及时,但艺术比法律更能承载人的情感诉求,它对人们的影响可以转化为内在的“道德律令”,对规则自觉地服从而不是强制地接受。当然,艺术改造需要长期的过程,而法律重构却可以利用人们的现有智慧加以解决。因此,现阶段应当首先化解法律的“现代危机”,“在法中诗意地栖居”就是较优的实现方式,并且对于应对艺术的终结亦有所裨益。

法律的信任危机不啻是现代社会的庸俗化所致,法律自身的理性膨胀和传统法学思维的局限是重要致因。自古希腊开始,理性就成为了法律的灵魂,而在近代工业化的推动下,理性由价值理性发展成为科技理性,法律相应地获得了发展和完善,但它自身也逐渐工具化。传统法学思维在研究和解释法律的“理性化的悖论”上是不尽人意的,因为法律的规定不会自动带来社会认同。因此,“在法中诗意地栖居”就是提倡法律把感性因素引入其中。

现代法学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多元化发展,法学与其他学科相互渗透、彼此借鉴。实际上,主张“在法中诗意地栖居”是为了强调法律的人文性,现实意义在于重申法学中的人本主义精神与社会正义感。法律和艺术都离不开“人”的因素,艺术以“情感人”作为对象,法律以“理性人”、“经济人”作为对象,但是人的精神世界有感性和理性的部分,它们在作用于人时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弊端。“权利”意识提高后,人们面对技术化、工具化甚至被国家、法律人垄断化的法律,开始出现“反法律”的倾向,表现为对法律信任的降低,以及对司法活动的过度干预。法律情感寄托着人们的正义和良知,追求法的诗意栖居,就是要使法律情感适当介入法律之中,如此才能减少法律以“理性人”为假设带来的弊病。

人类必须提高自己的生存能力,为自己提供一个稳定、安适、自由的生活环境。离开了科学技术,要达到这一目的,显然是不可能的。但是单纯的科学主义和技术文明并不能为人类创造这样的生活环境,自由、秩序的实现还需要靠爱和情感。所以,“在法中诗意地栖居”并不是把法律与艺术混为一谈——艺术不能离开感性,法律也不能舍弃理性,只有法律坚守人文主义立场,才能体现它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价值和意义。

来源 /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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