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扬在民商事高级法官续职资格培训班上指出
法官应当增强适用法律诉讼调解驾驭庭审判决说理四种能力
2005-03-03 08:51: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永辉/文 丁力辛/摄
肖扬接见参加培训班的法官。
国家法官学院民商事高级法官续职资格培训班今天在北京开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开学典礼上要求,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必须增强每一个法官的司法能力。法官的舞台就是法庭,应当着重增强适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诉讼调解的能力、判决说理的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主持开学典礼,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政治部主任李克出席。
肖扬说,作为专门负责案件审判的广大法官,要增强适用法律的能力。法官必须精通法律,成为法律的专门家,必须练就一手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高超本领。审判案件不仅要看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而且要体会法律的内在精神。要提高适用法律的能力,法官就需要深入广泛地了解历史、了解社会,把握大局、把握形势,做一个头脑清醒、思想深刻、博学睿智的人,绝不能“糊涂官判糊涂案”。
要增强驾驭庭审能力。驾驭庭审能力是一个基本功。法官的舞台就是法庭,不是办公室。开庭审判应该成为法官的日常工作,法官的职位越高,审理案件的水平应该越高,这才符合法官的职责要求。院长、庭长也要开庭审案,要力求审和判的一致。
要增强诉讼调解的能力。中华民族讲究“和为贵”,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是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优势和长处,有的善于依法裁判,有的善于说服调解,要把两者结合起来,努力成为一个审判和调解的多面手。
要增强判决说理能力。法官的判决要使双方都口服心服,就需要说清说透道理。宋鱼水之所以成为法官模范,就在于她做到了“辨法析理,胜败皆服”。说理是反映一个法官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志。从一篇裁判文书的说理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法官的法律功底,还可以反映出一个法官是否受到了外界的干扰。如果理由说的遮遮掩掩,不明不白,似是而非,就说明这个法官不是能力不强,水平不高,就是有什么“难言之隐”,就不是一个合格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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