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养犬 以案释法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狗作为人类亲密的“朋友”,更多地进入大众的生活。饲养宠物已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接踵而来也衍生了诸多饲养宠物的问题,如饲养人不文明饲养行为,导致涉宠物事件层出不穷,极易引发邻里矛盾,也影响着城市公共安全和管理。饲养者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依据法律和相关管理条例规范自身行为。
我们通过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精选的几起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相关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为北京文明养犬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营造和谐、文明的城市环境。
案例一
临时饲养宠物也应尽看管义务
案件回顾
2022年9月16日晚上8点左右,魏某遛完狗走进小区时,宋某的狗在无人牵管的情况下,从距离魏某20米左右的自家车库冲出,对魏某及其宠物狗进行攻击。
回家后,魏某发现自家狗被咬伤,当即将其送往宠物医院就医。第二天,因狗的伤情严重,便又送往宠物医院治疗。两次共花费宠物医疗费用2344元。
魏某认为,宋某对所饲养的狗管理存在疏忽,没有牵好狗绳,才导致两狗之间打架,自家狗被咬伤。宋某应承担自家狗治疗的费用及自己因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
宋某辩称,狗与狗之间相互打架是它们之间的亲热表达方式,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不应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其本人不是狗的主人,狗主人是其姐姐。当时姐姐在外地,由姐夫在家饲养该狗。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在发生狗与狗打架事件后,宋某从车库出来将狗牵走,且在随后的公安机关的调解过程中,宋某也表示自己为此事负责。综合各种证据,可确认宋某为狗当时的实际管理者,其应在饲养狗的过程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避免其宠物狗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伤,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经法官释法说理,魏某与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宋某一次性支付魏某2500元。宋某当庭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完毕。
法官讲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宋某是否应当承担因其饲养的狗咬伤魏某的狗而造成的损失。我国民法典对于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作了三个规定,分别是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三者均是适用的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本案就属于第二种情形,被告宋某作为狗的实际管理者,有义务对其饲养的狗进行妥善管理和看管,应当对其宠物狗采取安全措施避免其伤害他人或者他人财产。事发时,宋某并没有对狗进行牵管,也没有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导致狗冲出车库,主动攻击魏某的狗,造成魏某的狗受伤进而需要救治医疗。
因此,魏某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宋某支付魏某宠物因被咬伤治疗而实际产生的费用。
随着人们对养宠物狗的热衷,在饲养宠物时要注意安全和文明,遵守相关规定和约定,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狗主人应多多了解养狗的注意事项,尽到相关注意义务,在日常生活中,诸如牵好宠物绳、戴好防咬面具等都是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的有效措施。
案例二
未按规定养犬双方各担其责
案件回顾
家住衡阳市石鼓区某小区的赵女士饲养了一条泰迪犬。某天晚上,赵女士带着自家泰迪犬在小区楼下遛弯。想着晚上人少,也方便狗狗自由玩耍,赵女士便没有给狗牵绳。同一时间,家住同一小区的王大爷也带着他饲养的哈士奇犬出门,同样未给狗牵绳。王大爷的哈士奇犬跑到了赵女士的泰迪犬旁边,将泰迪犬咬伤。当晚,赵女士简单给泰迪犬进行了伤口处理。王大爷留下联系方式表示愿意承担治疗费用。第二天,赵女士将泰迪犬送至宠物医院进行治疗,一共治疗了8天,花费医疗费5035元,交通费134.43元。
赵女士联系上王大爷,要求王大爷承担全部费用。双方未能就赔偿费用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赵女士一纸诉状将王大爷诉至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带饲养犬只外出时,未按照管理规定使用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导致犬只咬伤赵某的饲养犬,属于未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赵某在遛狗时亦未牵绳,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故综合全案情况,法院酌定被告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3618.6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大爷的狗因未牵绳、戴嘴套咬伤了赵女士的狗,造成赵女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女士同样未对自家狗牵绳、戴嘴套,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王大爷的责任,故而法院判决对于狗咬伤狗造成的损失,赵女士自身承担30%责任,王大爷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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