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宠物医疗纠纷案,判决宠物医院赔偿狗狗主人财产损失3500元。
泉州网11月7日讯(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洪肇鑫)宠物狗泰迪手术后死亡,狗狗主人与宠物医院对死亡原因及赔偿责任各执一词,最终对簿公堂。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宠物医疗纠纷案,判决宠物医院赔偿狗狗主人财产损失3500元。
案情概述
泰迪骨折手术后死亡 主人与宠物医院对簿公堂
谢某(原告)要养宠物,于今年2月在晋江青阳某宠物店购买一只泰迪,花费8666元。次月,狗狗不慎骨折,后在晋江市某宠物医院治疗,做手术用装置外固定。术后第二天,狗狗在宠物医院死亡,尸体由宠物医院处理。后来,双方对狗狗死亡原因及赔偿责任各执一词,无法调解。
谢某诉至晋江市人民法院,其认为宠物狗的死亡是宠物医院诊疗行为造成,要求医院赔偿财产损失12888元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宠物医院称,狗狗是幼犬,体质弱,医院在术前已充分沟通风险,谢某同意手术,术后第一天狗狗状态正常,第二天狗狗死亡,医院及时抢救,告知谢某找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尸检,但谢某让医院处理尸体,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宠物医院未以书面文件提示手术风险,谢某授意处理尸体致无法查明死因,考虑双方过错,酌情认定医院赔偿谢某财产损失3500元,驳回精神损失赔偿请求。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宠物诊疗产生的纠纷 通常按财产损害纠纷处理
法官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精神文化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宠物经济”顺势而生,宠物诊疗行业也随之发展。然而,该行业目前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服务规程不够规范,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因动物诊疗行为引发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
当前,我国尚未构建专门的宠物医疗纠纷法律体系,对于宠物诊疗产生的纠纷通常按照财产损害纠纷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宠物诊疗行为具有特殊性,在进行举证责任分配时,不应对宠物所有者和宠物医院要求过于严苛。一方面,市民带宠物看病时,务必选择具有资质的宠物医院和持有兽医资格证的医生。同时,要妥善保留病历材料,一旦出现纠纷,应及时进行协商,并保存好沟通记录。如有必要,应及时进行鉴定。另一方面,宠物医院需规范经营、规范操作、规范服务。在诊疗前,应与宠物主人充分沟通,协商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案,明确告知医疗风险,并保存好手术记录及病历材料,此外不可擅自处理宠物尸体。
责任编辑:林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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