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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1-08-25 12:32 , 来自:江苏省 移动
通讯员周作飞王鹏超 eNK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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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刘国庆 Hq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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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猪“佩奇”被人宰杀 8lyNg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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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溧阳的刘某夫妻俩,有一个女儿小刘。2016年,小刘买了一头小猪当宠物,取名“佩奇”,由她照料养大。2019年8月,小刘因病去世。女儿去世后,夫妻俩继续将这头猪散养在家中,以寄托对女儿的思念。 {z9,CwJ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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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吴某两人在路上发现了这头猪,将猪运到别处屠宰,两人各自分到72.5斤猪肉。 -UWyBM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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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刘某夫妻俩将吴某两人诉至溧阳市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Qn8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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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两人未经允许私自屠杀了刘某夫妻俩所有的宠物猪“佩奇”,给刘某夫妻俩造成了财产损失,刘某夫妻俩依法有权要求吴某两人进行损害赔偿。 4Q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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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获赔抚慰金 xouB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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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到本案中,宠物猪“佩奇”系由刘某夫妻俩的女儿购买,女儿在世时一直将其作为宠物进行饲养。从女儿去世一直到该宠物猪被吴某两人屠宰,该猪早已成年,体重与普通猪已经没有太大差异,如果仅是普通的猪,夫妻俩完全可以将猪出售或屠宰。但直至事发,这头猪已经养了差不多5年时间,刘某夫妻俩仍在继续饲养,并没有将其出售,可见该猪的意义已经超出财物的范畴,寄托了刘某夫妻俩对女儿的记忆和思念,成为了一种精神寄托。现由于吴某两人的不当行为,造成该宠物猪的永久性灭失,给刘某夫妻俩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吴某两人应当赔偿刘某夫妻俩精神损害抚慰金。 t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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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刘某夫妻俩对猪的散养方式也存在不当。结合市场价格、本案实际及过错,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两原告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000元。 L*P*^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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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当事人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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