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宠物”须谨慎 涉嫌犯罪要判刑
作者:白思静 发布日期:2020-08-05 10:06 新闻来源: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4102次
浙江检察网杭州讯 7月30日,由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叶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在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9年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本区某其个人经营的宠物店内,多次将他人寄卖的或通过网络非法收购的吸蜜鹦鹉予以出售并从中牟利,违法所得人民币5300元。经鉴定,吸蜜鹦鹉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野生动物。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出示了详实的证据,充分发表了公诉意见,并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被告人表示认罪悔改。
经审理,富阳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押在案的款项及涉案手机予以没收。
买卖宠物须谨慎。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非法购买、出售的,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检察官提醒,无论是宠物店经营者还是宠物爱好者,在购买、出售宠物前必须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合法交易,防止触碰法律底线。同时,网络交易平台的相关监管者也应当强化监管,避免平台成为野生动物买卖的不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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