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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法规第九章宠物法规(已改无错字)

兽医法规第九章宠物法规(已改无错字)

2023-02-04 05:38:26 本页面

【正文】 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动物保护: 养犬人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不得虐待饲养的犬只。 犬只的收容  犬只留检所:走失犬只、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被收容的犬只。  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只收容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 养犬技术法规 关于狂犬病 病死率高达 100% , 99%的人类感染的来源是患狂犬病的狗。  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存在狂犬病。 WHO估计全球每年共有 。 中国 狂犬病 发病数仅次于印度,居全球第二。 狂犬病居全国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数首位。 全球每年疫苗接种量超过 1500万人份,主要用于中国和印度 。 每年“投入 100亿,死亡两三千 ” 《 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 》 农业部 2022年修订 1. 人畜共患病:犬牛马羊猪猫人 : 隔离:疑似患畜 确诊后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封锁 扑杀: 所有感染、患病动物和被患病动物咬(抓)伤的动物 。 紧急免疫接种:被咬(抓)伤的动物, 12小时以内用弱毒疫苗进行免疫接种;对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无害化处理 :对扑杀的动物尸体、排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消毒  免疫接种:对所有犬实行强制性免疫。每年一次。  监测  引种检疫 《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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