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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桥说法 | 各位“铲屎官”快来接收饲养犬类需要注意的法律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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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铲屎官”快来接收饲养犬类需要注意的法律知识吧!

现代都市中“汪星人”已经成为人类最重要的动物伴侣之一,养犬虽然能给人们带来乐趣,但如果没有照顾妥当,很有可能会导致一些意外情况的发生。

案例引入

案例一

近日,上海某小区内一名10岁女孩被未牵绳的狗咬伤,女孩母亲通过公共视频找到犬只主人,希望协商赔偿事宜,狗主人非但不承认此事。还说赵女士是在诬陷讹诈,拒不调解。

相关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不少人为赵女士出主意,支持她维权到底。目前,在民警、居委、物业以及法律援助的协调下,赵女士的女儿获得了赔偿,狗主人也进行了道歉。

案例二

某日,程老太出门时,在底楼门洞处遭遇邻居王先生家饲养的两条狗,其中一条黑色大狗追赶程老太,往她身上猛窜。受到惊吓的程老太摔倒在地,左腿骨折。

法院认为在现实生活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不乏其例。该类行为属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原则,只要侵权人不能证明被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由此判决犬主人王先生应对程老太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14.9万元。

01

如果遇到了案例中的类似情况,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犬只影响他人生活、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向调解组织申请条件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2

如果自家宠物咬伤了别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03

遛狗的时候不牵绳,是否会存在处罚?

遛狗不牵绳,属于违法行为。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对于遛狗不牵绳的行为,目前惩罚力度较轻,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可以由公安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而且由于这种情况通常在社区内发生,公安部门取证较为困难。

相关法律知识

在饲养狗狗之前,您是否足够了解养犬的相关法律知识呢?下面让小桥带您一起学习一下。

1

及时注射疫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 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

2

户外遛狗

及时为它清理粪便

遛狗时拾便可以说是遛狗的风序良俗。建议大家带上小卷的垃圾袋,在狗子拉粑粑时扯一个拾便。也可以使用专门的拾便器,内置拾便袋,有较强的咬合功能。

3

狗狗吠叫时不放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

不私养烈性犬

合法合规养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5

大型犬只佩戴嘴套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为大型犬只戴嘴套

小桥提示

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文明养犬,需要每一位市民的参加,不仅是尊重他人也是爱护狗狗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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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则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条规定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只送至兽医生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

第十二条规定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第十三条规定

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第二十五条规定

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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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街道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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