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驾驶员开车途中无意轧死了一只宠物狗,不仅遭到宠物主人殴打,还受到人身侮辱,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进行人身及精神损害赔偿。近日,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法院判决表明,家养宠物作为私人财产虽受到保护,但人身权益更不容受到侵犯。
去年10月3日下午4时半左右,大众出租车驾驶员王师傅驾车途经延吉新村附近,突然有一条棕色小狗从旁边小花园窜出,因距离近,急刹车后避让不及,小狗被轧死在车轮下。此时,一名小女孩奔过来抱起小狗哭起来,并大声喊家里大人过来,王师傅把车停在一边等着。
过了一会,小狗的主人陶女士走了过来,同王师傅发生了激烈争执,并将手伸进驾驶室,抓住王师傅的领带将他拖拉出来。王师傅拿出手机准备报警,她抢住不让打。僵持之际,其丈夫龚先生也赶了过来。她揪打了王师傅的头、面等部位,王师傅坚持未还手。夫妻两人还要求王师傅跪下磕头赔礼道歉,并赔偿轧死狗的损失费5000元。
周围群众报警后,警察赶到现场才控制住事态。事后,王师傅到医院验伤,结论为头面部软组织挫伤、胸部软组织挫伤。王师傅觉得陶、龚两人对他的殴打和人格侮辱,给其身心造成很大伤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误工和精神损失费共计4928元。
审理中,陶、龚两人否认曾殴打王师傅,并认为是王师傅轧死了他们饲养的狗才引发纠纷,但派出所对旁观群众所作的询问记录清楚地反映了事发经过。法院委托有关鉴定中心对王师傅的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损伤,休息期拟为6周。
法院根据派出所笔录及证人证言,认定陶女士对原告进行了殴打,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考虑到不仅打伤原告,且采取了侮辱手段。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陶女士赔偿王师傅医疗费395元、误工费6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晨报通讯员李铭记者吉建富
一时冲动,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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