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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一居民养狗未拴绳,被车撞死,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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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居民娱乐、休闲方式日趋多样化,饲养宠物特别是宠物犬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但饲养宠物伴随着许多例如遛狗不牵狗等不文明的情形,并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

8月8日,利川团堡法庭审结了一起因为宠物狗没有拴住被车撞死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回到汪星的旺财

对于死亡,人类有很多种说法,比如:

“死亡不是失去生命,而是走出了时间。”

“死亡就是回去了,从哪里来,就回哪里去。”

而对于狗的死亡,人类有了统一的、约定俗成的说法,那就是“完成派遣地球任务回到汪星继续享受幸福美满的生活。”

近期,利川街道旁,一只旺财回到了汪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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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家住国道旁边,因是爱狗人士,家中饲养了多只宠物狗,且所有宠物狗平日均未栓绳。2024年6月7日,陈某的宠物狗自行横穿马路与赵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宠物狗死亡。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陈某将赵某及车辆承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谁之责?

陈某认为,赵某开车与自己的宠物狗发生碰撞并造成宠物狗死亡,应当对此事负责。要求赵某赔偿购买宠物狗费用8600元及各项养育费6714.82元,之后还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6000元。

赵某辩称,在本次事故中其无过错,未超速驾驶、亦非酒驾,在已全方位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后,宠物狗突然窜出导致事故发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作为饲养人,对宠物犬未系牵引绳控制,更未实行套养,放任宠物犬的行为,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也因此一个多月不敢驾驶车辆。陈某家中不止事故涉及的一只狗,其狗粮、装饰品等费用无法确定。

保险公司辩称,陈某所述金额无法确定,且赵某驾驶车辆过程中已尽到注意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责任,由此保险公司也不应当承担责任。另外,保险公司认可赵某在其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有效期为2023年7月30日至2024年7月29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陈某宠物狗死亡,应承担侵权责任。陈某对于其所有的宠物狗有安全监管责任,原告陈某对宠物狗并未采取系犬绳等措施,从马路突然窜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不应放任所饲养的宠物狗随意在马路上奔跑,对事故发生也有过错。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4000元,原告陈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宠物饲养人在照顾宠物的同时,也需以高度的责任心约束好宠物,使之处于自己管控之下,避免宠物伤人,亦能避免宠物被伤害。只有大家共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文明规范,才能更好的避免侵权事故的发生,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来源:利川市人民法院

编辑|胡 丽

审核|程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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