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湾法院
“狗又不是人,撞死了就死了呗,我不赔钱! ”
“狗养了7年,已经跟我的家人一样了,是你撞死的,必须赔偿道歉!”
宠物狗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责任划分?遛狗未拴绳被逆行车撞死,谁应该承担责任?
近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宠物狗未拴绳被车撞死引起纠纷的案件。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司机向宠物主人赔偿救犬医疗费及购犬费共计1500元。
01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原告小刘带领饲养的博美犬在市区人行道上遛弯,但狗未拴绳。此时,被告老陈驾驶小型汽车在人行道违章逆行,轿车前轮碰撞到博美犬后将其卷入,博美犬被碾压致重伤,原告小刘将博美犬送往宠物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小刘遂将老陈诉至法院,要求老陈承担相应的救犬医疗费、购犬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6000余元。
02
裁判思路
原告小刘作为宠物狗的主人,应当对宠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但小刘在遛狗时未拴绳,亦未近距离约束宠物狗,应对自身的过错承担责任。被告老陈在人行道违章逆行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法院主持,通过法官讲情理、明事理、析法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老陈向小刘赔偿救犬医疗费及购犬费共计1500元。
03
法官寄语
首先,饲养者饲养的宠物犬应当符合当地的养犬管理规定。饲养动物应该办理相关证件用于证明市场价值。根据《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由成年人牵领,否则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是因为饲养者的原因,那么其对事故的发生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次,作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驶时应该按照规定行驶,并且负有注意义务,如果因驾驶人驾驶速度过快、驾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没有认真观察路面情况,对事故的发生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最后,因犬只受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犬只死亡的价值属于财产损失范围,对犬只看病所花费的合理交通费也应予赔偿,对于饲养者所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和营养费、饲养费等不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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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 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原标题:《【以案说法】宠物狗未拴绳被车撞死,司机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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