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农发〔2023〕11号
关于印发2023年本溪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的通知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辽宁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3〕79号),做好2023年全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2023年本溪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7日
2023年本溪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的通知》(农牧发﹝2021﹞11号)、《2023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实施意见》(疫控监﹝2023﹞12号)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辽宁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3〕79号)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市级结合本地动物养殖情况、流通模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自然环境等因素,制定本地区年度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科学有效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掌握疫病在群间、空间和时间上的分布状况,分析疫病传播风险因素,研判疫病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全市各级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在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时,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和农业部公告第898号等规定,取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许可。
二、基本原则
一是病原学监测和抗体监测相结合。在做好免疫抗体监测的基础上,评估辖区内高风险环节,有重点地开展感染抗体监测和病原学监测,及时发现疫情隐患。二是监测和免疫评估相结合。要充分发挥监测在免疫效果评估、免疫退出评估中的作用,根据监测评估情况,适时调整免疫政策。三是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强化临床巡查和报告,对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及时采样监测;对阳性动物同群动物及流行病学关联群体开展追踪、溯源监测;对于免疫抗体不合格的群体开展跟踪监测。四是常规监测与紧急监测相结合。各县(区)要做好紧急监测资源储备,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阳性时,强化常规监测与紧急监测的协同。五是疫病监测与净化相结合。要通过持续主动监测引导养殖企业自主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按照动物疫病净化场、无疫小区、无疫区的管理要求,组织做好评估监测和维持监测。
三、主要任务
开展口蹄疫、禽流感、非洲猪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布病、炭疽、新城疫、猪伪狂犬、猪圆环病毒、塞内卡病毒、禽白血病、禽白痢(禽沙门氏菌病)、马传贫、马鼻疽、牛结核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等优先防治动物疫病病种和重点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详见附件1)。本计划未涉及的其他动物疫病病种,各县(区)应按照国家、省和市关于动物疫病防治指导意见及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全市要科学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继续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及时掌握群体免疫状况,确保建立群体免疫保护屏障;大力推进种畜禽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监测工作,切实做好辖区内已通过国家级、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的规模养殖场疫病净化状况维持监测以及净化意愿强、净化基础条件较好的规模养殖场(尤其是种畜禽场)的主要动物疫病净化监测工作;非洲猪瘟常态化监测工作方面,全市要继续开展规模猪场非洲猪瘟入场采样监测,确保年出栏2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监测全覆盖、年出栏500-2000头的规模猪场抽检比例达到2%(具体任务见后续通知)。全市要加强生物安全条件较差的养殖环节、运输环节和运输落地后的监测巡查,强化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厂、市场等高风险环节的非洲猪瘟监测,除养殖场外的其他环节监测样品总量应至少占总样品量40%以上。全市要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已通过国家无非洲猪瘟小区评估的养殖场非洲猪瘟日常监督监测工作,确保监测频次与抽检数量符合要求;全市要强化布病感染抗体监测;全市疫控机构要指导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饲养场在畜禽调运检疫、疫病净化、抗体监测等工作中,参照兽医流行病学中证明无疫的抽样要求进行抽样检测(见附件2);加强对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等流通环节和养殖密集区、野生动物栖息地等高风险区的病原学监测,同时利用好无害化处理场所开展病原学监测。在监测过程中,要详细记录样品对应的动物个体、群体的标志信息。监测中发现免疫抗体不合格、感染抗体、病原阳性和临床病例等,全市要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病原感染情况追溯工作。(具体见附件3)。
四、职责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局。主管全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动物疫情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发布疫情监测预警信息。
(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2023年全市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完成市本级和指导全市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出现突发疫情时,紧急开展或指导各县(区)疫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对监测和流调过程中发现的重点问题事项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跟踪调查,对免疫抗体不合格或病原检测阳性重点案例开展溯源调查,可以结合培训、考核等多种工作形式派技术骨干到县级兽医实验室开展监测工作;指导各县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实验室体系管理等工作;汇总、分析、上报全市监测数据;按要求将监测数据定期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合国家及省级完成在我市的各项监测样品采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配合省级开展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效果跟踪监测。
(三)县(区)农业农村局。依据本计划,结合本地动物养殖情况、流通模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自然环境等因素,制定本地区年度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场内监测抽样量具体参照附件4和5),组织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各县参照本方案确定的最少监测数量,根据辖区内具体养殖和疫病情况自行确定监测数量和增加监测病种(各地最少监测任务量见附件6)。
(四)县(区)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本计划和本地区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全年监测任务和免疫效果评估,规范信息报告工作;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完成相关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任务;开展已通过国家级、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及净化意愿强条件好积极申报净化场评估的养殖场主要疫病净化监测工作;开展非洲猪瘟、布鲁氏菌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建设抽样监测及已通过评估场的维持监测;组织开展监测、净化、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等关键技术培训指导工作;汇总、分析、上报本辖区监测数据;按要求将监测数据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现突发疫情时,及时组织或协助开展紧急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溯源工作。
五、监测结果上报和信息反馈
(一)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要求将监测结果、免疫信息和疫情信息通过“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信息将作为国家拨付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和监测、免疫、流调等工作主要考核依据。
(二)各地要强化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与报告工作,对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采样场点,确保采样场点及时掌握畜禽健康状况,同时,定期对辖区内监测结果和疫情发生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估和上报。要加强对社会第三方兽医实验室的指导,跟踪了解检测结果,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逐步探索采纳第三方检测机构、养殖和兽药生产企业等单位的检测信息的方式方法。
六、保障措施
(一)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协调将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各级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科学开展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农规〔2020〕6号)要求,中央、省财政安排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可用于疫病监测和净化相关的采样、试剂采购、检测、评估、分析等相关工作,各地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确保合法合规使用。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实验室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强化实验室专业人员配置、完善实验室体系建设和生物安全管理,检测记录完整、准确、可追溯。要积极开展兽医实验室考核。各地要规范辖区内大专院校、兽用生物制品企业及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等兽医实验室备案管理工作,将各兽医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附件:1.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2.“证明无疫”抽样数量表
3.紧急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4.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
5.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
6.2023年全市动物疫病监测任务明细表
附件1
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非洲猪瘟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加强非洲猪瘟监测预警,及时发现非洲猪瘟感染和疑似疫情,增强各地防控工作的主动性和目的性,为科学研判和防范疫情风险提供技术支持。
二、监测范围
各县(区)对辖区内所有家猪和野猪群均应进行临床排查监测。各生猪屠宰企业对所屠宰生猪按相关规定,开展监测。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辖区内的饲养、屠宰、交易流通等环节易感动物、病毒机械携带物及环境样品的采集及送检工作,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检测工作。
三、监测对象
猪和野猪,重点是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死亡猪、发病猪、与确诊疫情或监测阳性场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猪群;生猪产品;生猪运载工具;相关部门委托检测的饲料及饲料原料产品;环境样品等。
四、监测时间
各县(区)制定本辖区内非洲猪瘟年度监测计划,全年做好辖区内监测工作。
五、监测方式
(一)主动监测
各县(区)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和本辖区监测计划时间安排,组织做好辖区内家猪、野猪的临床巡查和采送样工作,并填写临床排查登记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检测工作。临床排查发现可疑非洲猪瘟病例或通过实验室检测为疑似病例,应立即按规定处置、送检和报告。野猪样品应联合林草部门共同采集。
(二)被动监测
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组织采样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规范处置,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野猪样品应联合林业部门共同采集。
六、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主动监测
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疫情风险预警、评估需要,开展养殖、屠宰、运输环节的非洲猪瘟监测;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检测工作,各县(区)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采送样工作。对辖区内年出栏2000头以上规模猪场开展全覆盖进场入舍或视频监督采样监测,对年出栏500-2000头规模猪场抽检,比例不低于2%的场点;要加强生物安全条件较差的养殖环节、运输环节和运输落地后的监测巡查,强化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厂、市场等高风险环节的非洲猪瘟监测,除养殖场外的其他环节监测样品总量应至少占总样品量40%以上。全市监测数量参照附件6。
(二)被动监测
各县(区)在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发现疑似病例或发现疑似疫情时,应及时采集抗凝血,以及脾脏、淋巴结、扁桃体等组织样品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实验室检测,阳性样品及时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兽医实验室进行确诊。
(三)定点监测
按照《2023年国家动物疫病定点监测方案》执行。
七、检测方法
(一)病原学检测
PCR或实时荧光PCR或核酸等温PCR(LAMP)方法或试纸条。
(二)血清学检测
竞争酶联免疫吸附试验(cELISA)或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iELISA)
八、判定标准
(一)监测阳性个体
采用PCR方法或实时荧光PCR检测,结果为阳性。
(二)确诊阳性个体
监测阳性个体经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兽医实验室确诊为阳性。
(三)确诊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
(四)临床病例处置
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处置。
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流感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了解动物流感病毒感染状况,重点监测H5、H7亚型流感病毒变异及流行状况,追踪动物流感病毒变异特点与趋势。评估养殖环节家禽免疫后抗体水平,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对象
鸡、鸭、鹅和其他家禽,野生禽鸟,貂、貉等经济动物,虎等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高风险区域内的猪,以及环境样品。
三、监测范围
禽类:种禽场、商品禽场、散养户、活禽交易市场(或摊床)、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野生禽鸟主要栖息地和重点边境地区。
哺乳动物类:经济动物饲养场、动物园,高风险区域内的养猪场(户)和生猪屠宰场。
注:散养户以一个自然村为一个监测采样的流行病学单元。
四、监测时间
免疫抗体监测:市、县两级分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集中监测,全年开展一次定点监测,月度常规监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病原监测:市、县两级分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集中监测,月度常规监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五、监测方式
(一)被动监测
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家禽或野鸟,当地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组织开展采样和检测。
(二)主动监测
1.病原监测
采用先抽取场群,在场群内再抽取个体的抽样方式开展采样检测。选择场群时要覆盖种禽场、商品禽场、散养户、活禽交易市场(或摊床)、屠宰场和无害化处理场,同时兼顾不同禽类养殖场点的数量比例。
2.抗体监测
选择场群时要覆盖种禽场、商品禽场和散养户,同时兼顾不同禽类养殖场点的数量比例。
六、监测内容和数量
各地主动监测可参考《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附件3)和《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附件4)确定监测数量。
定点监测按照《2023年国家动物疫病定点监测方案》执行。
全市需完成最低监测任务量见附件6。
七、检测方法
(一)病原检测
采集禽咽喉/泄殖腔拭子、猪鼻拭子、粪便、病料以及高风险区域环境样品,采用RT-PCR或荧光RT-PCR方法进行检测。
(二)抗体检测
采集血清样品,采用血凝抑制试验(HI)进行H5、H7亚型禽流感抗体检测。
八、判定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
经血凝抑制试验(HI)检测,对灭活疫苗免疫的家禽,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24为免疫合格。
(二)免疫合格群体
对弱毒疫苗免疫的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免疫抗体转阳≥50%;对灭活疫苗免疫的家禽,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群体总数的70%(含)以上。
(三)监测阳性个体
采用国家推荐的RT-PCR或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方法,结果为阳性。
(四)确诊阳性个体
监测阳性个体经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兽医实验室确诊,结果为阳性。必要时,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开展测序分析。
(五)确诊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
(六)临床病例处置
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本溪免疫无口蹄疫区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1.证明本溪免疫无口蹄疫状态。
2.评估畜群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基本原则
依照发生风险的不同,结合易感动物种类、饲养数量、饲养方式的差异,采取层次分类的方式进行,主要分为高风险区监测和核心区监测两类。
高风险区监测:高风险区是指我市省界县(桓仁县)、野猪出没地区(本溪县、桓仁县)、外引动物指定通道地区和外引动物隔离场。在加强缓冲区监测的同时,要加强外引动物指定通道区域易感动物的监测。
核心区监测:核心区是指上述高风险区外的其他区。核心区内监测要注重选点与抽样的随机性,要保持监测的连续性,确保监测的样本具有代表性。要重点加强养殖密集区的监测。
三、监测内容
(一)监测范围
我市管辖范围内的猪、牛、羊及其他易感动物(包括易感野生动物),重点监测养殖、流通和屠宰等环节的易感动物。
(二)抽样原则
1.抽样点包括市内的全部县(区),并覆盖每个县(区)养殖、屠宰、加工、流通等各环节,根据各环节的风险状况和地理分布确定抽样点和抽样数量。
2.采取随机抽样,在兼顾样本地理位置分布的同时,应加大指定通道周边区域、隔离场、屠宰场和易感动物养殖密集区等高风险区的抽样。
3.样品应涵盖区域内所有种类的易感动物,根据不同易感动物的数量确定抽样比例和抽样数量。
(三)监测要求
1.每个养殖场点易感动物抽样数量不少于30头只。对牛采样时,只对6-24月龄的牛进行采样。全市需完成最低监测任务量见附件6。
2.采集牛羊等反刍动物样品时,要同步采集血清和O-P液,并同步编号;采集猪样品时,要同步采集血清和鼻咽拭子,并同步编号。屠宰场可同步采集血清和组织样品(颌下淋巴结、扁桃体等),并同步编号。
3.区域有易感野生动物时,应对易感野生动物开展监测。对野生易感动物(如野猪)或驯养野生动物(如鹿)或设置的哨兵动物进行口蹄疫感染抗体检测和(或)口蹄疫病原检测。
4.对养殖环节易感动物进行免疫抗体、口蹄疫非结构蛋白抗体检测和口蹄疫病原检测。
5.对省境外引入我省继续饲养的易感动物开展免疫抗体、口蹄疫非结构蛋白抗体检测和口蹄疫病原检测。
四、监测方式
(一)被动监测
发现猪、牛、羊、鹿等偶蹄动物或野生动物出现水泡、跛行、烂蹄等类似口蹄疫症状,当地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组织采样进行监测。
(二)主动监测
以免疫效果评估和感染状况评估为主。免疫效果评估,主要开展处于免疫有效期内动物的免疫抗体检测;感染状况评估,采用非结构蛋白抗体ELISA检测与RT-PCR或荧光RT-PCR检测相结合的方式,评估感染状况。
(三)发生疫情时,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监测
1.按照口蹄疫流行病学的调查范围,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畜群每周1次进行连续1个月临床观察,如出现典型的临床症状,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检测为疑似阳性,要采样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兽医实验室进行实验室确诊检测或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和鉴定。
2.解除封锁前,对疫区和受威胁区所有猪、牛和羊规模场及自然村采集血样,或O-P液等样品进行免疫抗体、感染抗体或病原学检测。
3.岗哨动物。必要时,设岗哨动物。原疫点内畜舍在清洗消毒30天后放养岗哨动物,岗哨动物的数量为牛2头和/或猪2-4头,并由兽医技术人员定期检查,至少饲养30天,经血清学或病原学检测阴性,方可允许重新饲养动物。
(四)外引(省外或国外引进)动物监测
1.外引动物报批前,需到引入地对全部待引入动物进行检测,并对其所在群体进行抽样监测,非结构蛋白抗体检测阳性的,不予引入。
2.外引动物运至隔离场所进行隔离检疫,隔离期间进行抽样检测。
3.抽样比例:按调入量的30%抽检,至少30头(只),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测。
(五)定点监测
按照《2023年国家动物疫病定点监测方案》执行。
五、检测方法和程序
(一)病原检测
RT-PCR或荧光RT-PCR方法检测食道-咽部分泌物(O-P液)、颌下淋巴结或扁桃体是否存在口蹄疫病原。
(二)非结构蛋白抗体检测
采用非结构蛋白(NSP)抗体ELISA方法进行检测。在免疫状况下,对NSP抗体检测阳性的,需进一步确认。可重复采样检测NSP抗体,根据抗体阳性率变化判断是否感染病毒。具体方法是,在NSP首次监测2-4周后(期间不能进行免疫)进行二次采样检测(两次采样检测的动物要保持一致)。对NSP抗体阳性率等于或低于首次检测结果的,可排除感染。
(三)免疫抗体检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免疫21天后,采集血清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O型口蹄疫抗体:液相阻断ELISA检测,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进行检测。
A型口蹄疫抗体:液相阻断ELISA检测,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进行检测。
六、判定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
1.液相阻断ELISA:牛、羊抗体效价≥27,猪抗体效价≥26;
2. 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抗体效价≥25。
(二)免疫合格群体
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群体总数的70%(含)以上。
(三)可疑阳性个体
1.免疫家畜非结构蛋白抗体ELISA检测阳性的。
2.未免疫家畜血清抗体检测阳性的。
(四)可疑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可疑阳性个体的。
(五)监测阳性个体
牛羊食道-咽部分泌物(O-P液),猪的颌下淋巴结或扁桃体用RT-PCR或实时荧光RT-PCR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
(六)确诊阳性个体
监测阳性个体经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兽医实验室确诊,结果为阳性。
(七)确诊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
(八)临床病例处置
按照《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七、监测结果报告
(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20日-本月19日期间辖区口蹄疫定点监测、日常监测和集中例行监测结果和口蹄疫疫情信息通过“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上报。
(二)各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每半年上报一次本行政区域口蹄疫监测与疫情分析报告,并对辖区内口蹄疫疫情形势进行科学分析评估。
八、监测结果处理
(一)病原学检测阳性
1.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监测到的可疑阳性样品要及时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兽医实验室确诊,确诊阳性的,在必要时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进行进一步鉴定。
2.确诊阳性群体的阳性畜和同群畜进行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按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同时对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易感动物进行抽样监测。
(二)免疫不合格
监测中发现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低于70%的,应向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研究落实强化免疫措施,并开展跟踪监测。
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布鲁氏菌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我市牛、羊、鹿等易感动物布鲁氏菌病流行状况,了解我市布鲁氏菌病传播的风险因素,评估开展布鲁氏菌无疫小区建设的企业无疫状态。
二、监测对象
牛、羊、鹿等布鲁氏菌病易感动物。重点选择曾经有流产、死胎的牛、羊、鹿及同群畜。所有监测对象需背景清楚(包括动物类别、年龄、是否免疫。如免疫,则要包括使用疫苗名称、免疫时间、免疫剂量和接种途径等必要信息)。
三、监测范围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内牛、羊、鹿等布鲁氏菌易感动物的种畜场、奶畜场、规模饲养场、布鲁氏菌无疫小区建设企业、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屠宰厂(场)等场点进行抽样监测;对辖区内的所有种公牛站进行逐头检测。其中,对布鲁氏菌无疫小区建设企业的监测按照农业农村部《无疫小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四、监测时间和数量
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监测,各地根据疫病流行和养殖情况确定监测数量;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全市需完成最低监测任务量见附件6。
五、监测内容和方式
(一)免疫抗体监测
针对免疫动物(牛、羊)开展免疫抗体监测,一般在免疫3-5周进行。
(二)感染抗体监测
针对非免疫动物和部分免疫动物开展感染抗体监测。
(三)病原学监测
对临床异常情况,采集样品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兽医实验室,由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兽医实验室统一将样品送国家参考实验室或国家专业实验室检测。
(四)定点监测
按照《2023年国家动物疫病定点监测方案》执行。
六、检测方法
(一)初筛
可采用虎红平板凝集试验(RBT)(GB/T 18646)、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iELISA试验)、荧光偏振试验(FPA)以及全乳环状试验(MRT)(GB/T 18646)。
(二)确诊试验
可选用试管凝集试验(SAT)(GB/T 18646)、补体结合试验(CFT)(GB/T 18646)、竞争酶联免疫吸附试验(cELISA)(GB/T 18646)。
(三)病原检测
病原学监测要在符合生物安全相关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前提下,采用国家标准或OIE推荐的检测方法。
七、判定标准
(一)免疫阳转个体
对于免疫动物,免疫抗体检测为阳性的,判定为阳转个体。
(二)免疫阳转群体
对于免疫动物群体,A19疫苗和M5疫苗注射免疫的抗体阳转率一般不低于80%,S2疫苗口服免疫的抗体阳转率一般不低于70%。
(三)阳性个体
对于非免疫动物,感染抗体确诊检测或病原学检测为阳性的,判定为阳性动物;若感染抗体初筛检测为阳性的,确诊检测为阴性的,应在30天后重新采样检测,复检结果阳性的判定为阳性动物。
对于免疫动物,在免疫抗体消失后(一般指S2疫苗口服免疫羊6个月后、A19疫苗注射免疫牛12个月后的动物),感染抗体检测或病原学检测为阳性的,判定为阳性动物。
八、结果报告
(一)临床病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牛羊出现流产、死胎等临床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进行监测,采样时应做好生物安全防护。
(二)监测阳性报告
各地检测到阳性结果必须及时报告,以确保及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同时及时通过监测数据上报系统准确上报,为扑杀经费确认提供可靠依据。
九、临床病例处置
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小反刍兽疫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进一步了解小反刍兽疫病毒的分布范围和羊群免疫状况,科学评估疫情风险,规范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推进实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
二、监测对象
山羊、绵羊、野羊。
三、监测范围
重点监测养殖、流通等环节。
四、监测时间
(一)集中监测
在春季、秋季各开展一次集中监测。
(二)常规监测
各县(区)制定年度监测方案,全年做好辖区内监测工作。
五、监测方式
(一)被动监测
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当地县(区)农业农村局应按规定及时组织采样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兽医实验室进行检测,并规范处置。野羊样品应联合林业草原部门共同采集。
(二)主动监测
各县(区)根据省、市监测计划时间安排,主动开展监测工作。每个地市选取1个种羊场、2个屠宰场、7个养殖场(户),共计10个采样点,每个采样点按30%假定流行率平行采集血清学样品和病原学样品。发现疑似病例和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应及时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兽医实验室进行复核。
(三)定点监测
按照《2023年国家动物疫病定点监测方案》执行。
六、检测方法
(一)抗体检测
竞争ELISA、阻断ELISA方法。
(二)病原检测
采用RT-PCR或者实时荧光RT-PCR方法进行检测,必要时对阳性样品进行测序分析。
七、判定标准
(一)监测阳性个体
采用国家标准中推荐的RT-PCR或实时荧光RT-PCR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
(二)确诊阳性个体
对检测阳性个体,须经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兽医实验室确诊,结果为阳性。
(三)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
(四)临床病例
按照《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五)免疫合格个体
活疫苗免疫1-3个月内,小反刍兽疫ELISA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合格。
(六)免疫合格群体
群内抗体阳性率≥70%判定为合格。
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马鼻疽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了解和掌握全市马鼻疽无疫状态。
二、监测对象
马属动物。
三、监测范围
全市有马属动物存栏的区域。
四、监测时间
4-5月、10-11月,开展两次主动监测。被动监测持续进行。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以县级为单位,每县至少检测50匹,存栏不足则全部检测。重点监测养马场、马术队、马术俱乐部马匹,以及驴、骡等马属动物。必要时送马鼻疽参考实验室进行检测。
六、检测方法
变态反应试验(鼻疽菌素点眼法)或补体结合试验。
七、判定标准
按照《马鼻疽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马传染性贫血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了解和掌握我市马传贫无疫状态。
二、监测对象
马属动物。
三、监测范围
全市有马属动物存栏的县区。
四、监测时间
4-5月、10-11月,开展两次主动监测。被动监测持续进行。
五、监测数量
以县级为单位,每县至少监测50匹,存栏不足则全检。重点监测养马场、马术队、马术俱乐部马匹,以及驴、骡等。马属动物。必要时送马传贫参考实验室进行检测。
六、检测方法
血清学筛查,ELISA方法可以用于初筛,ELISA阳性血清必须以免疫琼脂扩散试验进行确认;或直接用免疫琼脂扩散试验进行检测。
七、判定标准
按照《马传染性贫血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流行情况,分析病毒遗传变异特征和规律;发现疫病传播风险因素;评估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对象
猪。
三、监测范围
重点对种猪场、中小规模养殖场、交易市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和发生过疫情地区的猪进行监测。
四、监测时间
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每半年开展一次集中监测。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进行检测。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免疫抗体监测
可参考《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附件3)确定监测数量。
(二)病原监测
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病原学监测,可参考《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附件4)确定监测数量。
(三)定点监测
按照《2023年国家动物疫病定点监测方案》执行。
(四)临床病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监测对象出现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按规定报告。
全市最低监测任务数见附件6。
六、检测方法
(一)血清学检测
ELISA方法。
(二)病原学检测
活体采集全血或扁桃体,采用RT-PCR或实时荧光RT-PCR方法进行检测。屠宰场可采集猪肺脏、扁桃体、颌下淋巴结样品进行病原检测。对病原学阳性样品,及时送省农业展服务中心兽医实验室进行进一步分析。
七、判定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
活疫苗免疫28天后,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合格。
(二)确诊阳性个体
采用病原学方法检测,排除疫苗免疫阳性,结果为阳性的个体。
(三)阳性群体
排除疫苗免疫阳性,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群体。
(四)临床病例
按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猪瘟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猪瘟流行情况,分析病毒遗传变异特征和规律;发现传播风险因素;评估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对象
猪。
三、监测范围
重点对种猪场、中小规模养殖场、交易市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和发生过疫情地区的猪进行监测。
四、监测时间
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每半年开展一次集中监测。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进行检测。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免疫抗体监测
可参考《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附件3)确定监测数量。
(二)病原监测
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病原学监测,可参考《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附件4)确定监测数量。
(三)定点监测
按照《2023年国家动物疫病定点监测方案》执行。
全市最低监测任务数见附件6。
六、检测方法
(一)血清学检测
阻断ELISA、间接ELISA。
(二)病原学检测
采集扁桃体或颌下淋巴结,采用猪瘟病毒RT- nPCR、猪瘟病毒荧光RT-PCR或猪瘟荧光抗体检测法进行检测。对病原学阳性样品,及时送省农业展服务中心兽医实验室进行进一步分析。
七、判定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
免疫21天后,采用抗体阻断ELISA方法和抗体间接ELISA方法检测,抗体阳性即判定为合格。
(二)确诊阳性个体
采用病原学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
(三)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
(四)临床病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监测对象出现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按规定报告。并按照《猪瘟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新城疫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新城疫流行情况,分析病毒遗传变异特征和规律;发现传播风险因素,评估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对象
鸡、鸭、鹅和其他家禽和经济动物,野生禽鸟,环境样品。
三、监测范围
重点对种禽场、商品禽场、活禽市场的家禽进行监测。
四、监测时间
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可与禽流感监测同时进行。每半年开展一次集中监测。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免疫抗体监测
可参考《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附件3)确定监测数量。
(二)病原监测
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病原学监测,可参考《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附件4)确定监测数量。
(三)定点监测
按照《2023年国家动物疫病定点监测方案》执行。
全市最低监测任务数见附件6。
六、检测方法
(一)血清学检测
血凝抑制试验
(二)病原学检测
采集咽喉/泄殖腔拭子,采用RT-PCR或荧光RT-PCR方法进行检测。对病原学阳性样品,及时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兽医实验室进行进一步分析。
七、判定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
免疫21天后,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二)确诊阳性个体
采用病原学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个体。
(三)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
(四)临床病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监测对象出现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按规定报告。并按照《鸡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牛结核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牛,尤其是乳用、种用牛结核病流行情况,分析疫病发生与流行规律,推动牛结核病净化工作。
二、监测对象
所有乳用牛(包括奶水牛)以及种牛。
三、监测时间和数量
各县(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监测,具体时间和数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四、检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GB/T 18645-2020),可单独采用牛型PPD(PPD-B),也可同时采用牛型PPD和禽型PPD(PPD-A)进行皮内变态反应试验;或用外周血γ-干扰素体外释放检测法进行检测。
五、结果判定
结果判定按照国家标准GB/T 18645-2020中6.3.2中规定执行;判为可疑反应的动物,于42天后进行复检,结果仍为可疑或阳性的,判为阳性。
六、临床病例
按照《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对阳性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隔离阳性场/群,定期进行跟踪检测。
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狂犬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明确全市范围内狂犬病流行情况和免疫覆盖率,评估流行趋势和流行风险,指导狂犬病的有效防控和消除。
二、监测对象
犬、猫及其他易感动物。重点是具有异常攻击行为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犬科、猫科、鼬科等狂犬病传播宿主动物和高度疑似死于狂犬病的家畜及其他动物。
三、监测范围
重点对农村犬、猫,城镇流浪犬、猫,以及动物医院就诊的犬、猫进行检测。
四、监测时间
每年对免疫犬集中开展一次抗体水平检测,时间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全年开展病原监测,接到疫情或疑似病例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严格按照生物安全相关要求采集脑组织样品,送国家狂犬病参考实验室进行检测确诊。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免疫抗体监测
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监测数量,进行免疫覆盖率评估检测。
(二)病原监测
1.以被动监测为主,对临床疑似动物的确诊需要采集脑组织进行送检。
2.出现狂犬病疫情时开展主动监测,包括主动对流行区域疑似狂犬病发病动物和不明原因死亡动物脑组织样品的送检。
(三)临床病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出现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按规定报告。
六、检测方法
(一)血清学检测
血清抗体用ELISA方法或荧光抗体病毒中和试验(FAVN)进行检测。
(二)病原学检测
必要时,用吸管法等采集脑组织送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
七、判定标准
(一)疑似患病动物
狂犬病流行地区哺乳动物具有咬人、攻击、兴奋或沉郁、异嗜等异常行为的。
(二)确诊患病动物
由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猪伪狂犬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猪伪狂犬病流行情况,分析病毒遗传变异特征和规律;发现传播风险因素。
二、监测对象
猪。
三、监测范围
重点对种猪场、规模猪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和发生过疫情地区的猪进行监测。
四、监测时间
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进行检测。对生猪屠宰场采样开展定期监测。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感染抗体监测
可参考《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附件3)确定监测数量。
(二)病原监测
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病原学监测,可参考《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附件4)确定监测数量。
全市最低监测任务数见附件6。
六、检测方法
(一)血清学检测
ELISA方法。
(二)病原学检测
采集扁桃体、颌下淋巴结、口咽拭子等,采用猪伪狂犬病毒荧光PCR方法进行检测。
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猪圆环病毒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猪圆环病毒病流行情况,分析病毒遗传变异特征和规律。
二、监测对象
猪。
三、监测范围
重点对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的猪进行监测。
四、监测时间
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进行检测。对生猪屠宰场采样开展定期监测。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感染抗体监测
可参考《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附件3)确定监测数量。
(二)病原监测
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病原学监测,可参考《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附件4)确定监测数量。
全市最低监测任务数见附件6。
六、检测方法
采集扁桃体或颌下淋巴结,采用猪圆环病毒PCR或荧光PCR方法进行检测。
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牛结节性皮肤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我市牛结节性皮肤病感染情况,及时评估疫情风险,规范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为科学防控提供依据。
二、监测对象
黄牛、奶牛、水牛等家养牛科动物。
三、监测范围
全市规模化牛场、养牛大户、散户的牛群(只)进行监测。
四、监测时间和数量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根据疫病流行和养殖情况确定监测数量;发现可疑临床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五、病原检测方法
参考国家标准《牛结节性皮肤病诊断技术》(GB/T 39602-2020),采用PCR、实时荧光PCR检测。
六、判定标准
(一)确诊阳性个体
采用病原学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个体。
(二)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群体。
(三)临床病例
按照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2
证明无疫抽样数量表
场/群存栏数(头只)
抽样数量(头只)
50
43
100
63
150
73
200
78
250
82
300
84
350
86
400
88
450
89
500
90
550
91
650
92
750
93
900
94
1100
95
1450
96
2050
97
3550
98
≥13500
99
注:预期流行率3%,95%置信水平、100%试验敏感性条件下,不同规模养殖场病原检测抽样数量。
附件3
紧急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一、目的
(一)界定疫病发生情况,分析可能扩散范围,提出防控措施建议,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探寻病因及风险因素,分析疫情发展规律,预测疫病暴发或流行趋势,评估控制措施效果,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二、范围
出现以下情况时,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相关疫病应急预案要求,启动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组织及时填报紧急疫情调查表:
(一)疑似或确认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
(二)疑似或确认发生疯牛病、痒病等外来动物疫病或非洲猪瘟新发病例的;
(三)疑似或确认发生牛瘟、牛肺疫等已消灭疫病;
(四)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主要动物疫病发病率等流行特征出现异常变化;
(五)局部地区或养殖场(小区)较短时间内出现导致较大数量动物发病或不明原因死亡,且蔓延较快疫病的:
(六)其他需要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的情形。
三、工作程序
(一)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疑似紧急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调查核实,进行初步调查并按规定报告疫情。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就立即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现场调查。
(二)现场调查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参照相应紧急流行病学调查表,采集有关信息,填写调查表。
(三)现场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获取的信息,描述动物疫情现状(空间、时间和群间分布等),分析疫病来源,判断疫情发展趋势,提出控制措施建议。怀疑疫情扩散时,应在高风险地区开展追踪调查。
(四)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现场调查人员形成的调查评估报告和结论进行审核。必要时,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派出专家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四、工作要求
(一)疫情解除封锁后,市动物疫病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将流行病学调查表、监测评估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动物流行病学调查表填报工作。
附件4
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
场/群存栏数(头只)
抽样数量(头只)
可接受误差
5%
6%
7%
8%
9%
10%
50
37
33
30
26
24
21
100
59
49
42
36
30
26
150
72
59
48
40
34
29
200
82
65
53
43
36
30
250
90
70
56
45
37
31
300
95
73
58
46
38
32
350
100
76
59
47
39
32
400
103
78
60
48
39
32
450
106
80
61
49
39
33
500
109
81
62
49
40
33
550
111
82
63
50
40
33
600
113
83
64
50
40
33
650
115
84
64
50
41
33
700
116
85
65
51
41
33
750
117
86
65
51
41
34
800
118
86
65
51
41
34
850
119
87
66
51
41
34
900
120
87
66
51
41
34
950
121
88
66
52
41
34
1000
122
88
66
52
41
34
1100
123
89
67
52
42
34
1200
125
89
67
52
42
34
1300
125
90
67
52
42
34
1400
126
90
68
53
42
34
1500
127
91
68
53
42
34
1600
128
91
68
53
42
34
1700
128
91
68
53
42
34
1800
129
92
68
53
42
34
1900
129
92
69
53
42
34
2000
130
92
69
53
42
34
注:按照预期抗体合格率90%,95%置信水平,不同可接受误差条件下、不同规模抽样数量。
附件5
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
场/群存栏数
(头只)
抽样数量(头只)
可接受误差
1%
2%
3%
4%
5%
50
49
46
41
35
30
100
95
83
67
54
43
150
139
113
87
65
50
200
181
140
101
73
54
250
220
162
112
79
57
300
258
181
121
83
59
350
294
199
129
87
61
400
329
214
135
89
62
450
361
227
140
91
63
500
393
239
145
93
64
550
423
250
149
95
65
600
452
260
152
96
66
650
480
269
155
98
66
700
506
277
158
99
67
750
532
284
160
99
67
800
557
291
162
100
67
850
580
297
164
101
68
900
603
303
166
102
68
950
625
309
168
102
68
1000
646
314
169
103
69
1100
687
323
172
104
69
1200
724
331
174
105
69
1300
760
338
176
105
70
1400
793
345
178
106
70
1500
824
350
179
106
70
1600
853
355
180
107
70
1700
881
360
182
107
70
1800
907
364
183
108
71
1900
931
368
184
108
71
2000
955
372
185
108
71
注:预期病原学阳性率5%,95%置信水平、100%试验敏感性条件下,不同可接受误差条件下,不同规模抽样数量。
附件6
2023年全市动物疫病监测任务明细表
任务
口蹄疫
H5亚型高致病性
禽流感
H7N9流感
布鲁氏菌病
马鼻疽
马传贫
小反刍兽疫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猪瘟
非洲猪瘟
新城疫
圆环
病毒
伪狂犬
禽白
血病
禽白痢
疯牛病(羊痒病)
分工
病原学
免疫
抗体
非结构蛋白抗体
病原学
血清学
市场
养禽场
血清学
血
清
学
血
清
学
病
原
学
血
清
学
病原学
血清学
病原学
血清学
病
原
学
血
清
学
病原学
血清学
病原学
病原学
血清学
血清学
血清学
牛脑组织
羊脑组织
野禽
家禽
病原学
病原学
血清学
市本级
840
480
240
120
720
480
120
720
240
1120
480
120
840
360
840
360
840
840
300
840
840
360
120
120
5
3
本溪县
600
300
600
240
1120
50
50
180
450
450
480
450
180
180
桓仁县
600
300
600
240
1120
50
50
180
450
450
480
450
180
180
合计
840
1680
840
120
720
1680
120
720
720
3360
100
100
480
480
840
1260
840
1260
840
120
840
1260
840
840
1260
480
480
5
3
备注:1.非洲猪瘟入场监测任务数各县(区)须根据辖区内各规模猪场实际数量确定(具体任务见由市疫控中心制定的2023年监测计划表)
相关知识
本农发〔2023〕11号关于印发2023年本溪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1年青浦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
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动物 疫病强制免疫
宜农局发〔2023〕20号 关于印发2023年宜州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
百农局发〔2022〕3号百色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百色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
宜农局发〔2022〕22 号 河池市宜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宜州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产养殖动物疫病防控指南(试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三类动物疫病防治规范》的通知
网址: 本农发〔2023〕11号关于印发2023年本溪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的通知 https://m.mcbbbk.com/newsview6704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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