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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法规第九章宠物法规课件演示.ppt

第九章 宠物管理法规 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 张广斌 2015.10 主要内容 动物诊疗管理 养犬管理法规 养犬技术法规 第一节 动物诊疗管理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9.01.01施行 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一、动物诊疗许可制度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规定;  (二)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 ,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动物诊疗活动管理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 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第二节 养犬管理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2月通过 规范养犬行为, 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 一、部门管理职责 公安部门是城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 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化地区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区域管理制度: 限养管理区和非限养管理区(成都); 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如北京、天津、徐州、济南等)。 重点管理区实行禁养限养、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三、养犬登记制度 1.限养、禁养规定 每户限养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上海)和大型犬(徐州)。 德州规定体重不得大于15kg; 北京: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 在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内禁止饲养犬只(济南、青岛规定)。 四、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 2. 登记制度 饲养犬龄超过三个月的犬只的,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居住场所。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上海)。 到住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指定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 未经登记饲养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天津上海等,沈阳处500至2000元罚款)。 5、犬只的收容 犬只留检所:走失犬只、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被收容的犬只。 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只收容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 养犬技术法规 关于狂犬病 病死率高达100% ,99%的人类感染的来源是患狂犬病的狗。 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存在狂犬病。WHO估计全球每年共有5.5万人死于狂犬病。 中国狂犬病发病数仅次于印度,居全球第二。 狂犬病居全国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数首位。 全球每年疫苗接种量超过1500万人份,主要用于中国和印度 。 每年“投入100亿,死亡两三千 ” 《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农业部2006年修订 1. 人畜共患病:犬牛马羊猪猫人 2.疫情处理: 隔离:疑似患畜 确诊后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封锁 扑杀:所有感染、患病动物和被患病动物咬(抓)伤的动物 。 紧急免疫接种:被咬(抓)伤的动物,12小时以内用弱毒疫苗进行免疫接种;对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无害化处理 :对扑杀的动物尸体、排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消毒 3.预防和控制 免疫接种:对所有犬实行强制性免疫。每年一次。 监测 引种检疫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卫生部2009年 一、处置原则 暴露级别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处置原则 I级 接触、喂养动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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