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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LYJ0320210900494 提交时间 2021-09-25 15:48:04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2021-09-27 11:02 内容回复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回复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林护发〔2021〕29号)中规定,“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在养殖户自愿前提下,可对确属人工繁育的、来源合法的上述鹦鹉,加载专用标识,凭标识销售、运输。依法加载专用标识的鹦鹉作为宠物的,按利用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确属以上范围并依法加载专用标识的鹦鹉可以购买作为宠物饲养。蓝黄金刚鹦鹉(Ara ararauna)不在此列。人工繁育需要具有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才可开展。 答复单位 江苏省林业局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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