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7-10 09:52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规定。
实行动物疫病的区域化管理,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在充分考虑我国畜牧业生产和动物疫病状况、动物产品国际贸易以及公共卫生安全需要的基础上,引入的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关于无疫区认可的管理机制,这是我国与国际动物卫生管理模式接轨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在我国分区域有计划地控制和消灭主要动物疫病,有利于促进畜产品国际贸易,有利于我国畜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包括建立在天然屏障或人工措施基础上的无疫区域和建立在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基础上的无疫动物养殖屠宰加工场所。无疫区域的大小和范围应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自然、人为或法律边界划定,该区域可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全部区域,也可以是毗邻省的连片区域。天然屏障为自然存在,足以阻断某种动物疫病传播、人和动物自然流动的地理阻隔,如山峦、河流、沙漠、海洋、沼泽地等;人工措施指为防止规定动物疫病病原进入无疫区域,在无疫区域周边建立的隔离、封锁设施,如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出无疫区域的指定通道等。无疫动物养殖屠宰加工场所是指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之下的一个或多个动物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这些场所的特定动物群体对特定动物疫病具有清楚的动物卫生状况,并采取监测、控制和生物安全措施。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验收是遵循风险评估的原则,按照国家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要素,对某一特定区域、实施生物安全隔离的动物养殖屠宰加工场所的动物疫病状况及防控能力进行综合评价,证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过某种或某几种规定动物疫病,且在该区域及其边界和外围一定范围内,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饲料、动物遗传材料、动物病料、兽药(包括生物制品)的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验收合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国家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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