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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犬寄养宠物馆次日死亡 海南三亚一宠物主人获赔偿5000元

  原标题:女子将一只斗牛犬寄养宠物馆 次日接到爱犬死亡消息

  三亚中院:宠物馆未能证明已尽照看义务,赔偿5000元

  女子小丽(化名)将自己的爱犬寄养在宠物馆内,第二天却接到爱犬死亡的信息。为此,她将该宠物馆告上法庭。近日,三亚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三亚某宠物生活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小丽赔偿款5000元。

  2019年5月31日,小丽将自己饲养的一只英国斗牛犬寄养在三亚某宠物生活馆,其与宠物生活馆达成口头宠物寄养协议,宠物生活馆同意小丽寄养其宠物犬一日,费用为60元。

  次日,宠物生活馆发现该宠物犬死亡并通知了寄养人。小丽到店领回宠物犬尸体。双方当时未对涉案宠物犬的死亡原因、责任问题、赔偿问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小丽认为宠物生活馆对其宠物犬未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而致其死亡,遂于2019年6月5日将该宠物生活馆告到法院。经一审法院委托,有关单位对该宠物犬作出价格评估结论:价格评估标的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价格为16000元。

  另查,小丽在诉讼中举证2014年3月14日签订购买宠物犬销售协议中,协议中约定的品种为英国斗牛犬,价格为30000元。但小丽未能提交涉案交易的支付凭证。

  一审法院认为,小丽口头与宠物生活馆达成寄养宠物一天的协议,小丽已实际将宠物犬交付给宠物生活馆并将其寄养在宠物生活馆里,宠物生活馆亦收取服务费用,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宠物生活馆未能举证其已完全履行照看义务,小丽取回宠物犬尸体后未进行死因鉴定就予以掩埋,造成死亡原因不明确,故双方应各自承担涉案宠物犬死亡50%的责任。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宠物生活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小丽赔偿款8000元,并驳回小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宠物生活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三亚中院二审认为,宠物生活馆未能证明已尽到该照看义务,故酌情判定宠物生活馆向小丽赔偿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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