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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宠物饲料(猫粮狗粮)经营行为的告知书

阿克苏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宠物饲料(猫粮狗粮)经营行为的告知书

阿克苏市各宠物饲料经营门店和网络经营者:

近期, 阿克苏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多起群众投诉举报,个别门店、网络经营者销售的宠物饲料(猫粮狗粮)产品,存在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拆包分装等问题。为加强宠物饲料管理,保障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有关宠物饲料(猫粮狗粮)规范经营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宠物饲料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对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还应当查验饲料生产许可证、进口登记证等许可证明文件。

二、宠物饲料经营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三、禁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宠物饲料;禁止经营标签不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的宠物饲料;禁止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

四、禁止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五、宠物经营者必须在营业范围内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销售兽药必须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私自在店内用药、看诊视为无证经营。

六、宠物饲料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宠物饲料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七、网络宠物饲料产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的宠物饲料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督促经营者认真履行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保障平台上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符合《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的要求,不得超范围经营。

对违反以上相关规定的经营者, 阿克苏市农业农村局将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97-2690908

           阿克苏市农业农村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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