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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执法公示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动物诊疗行政处罚公示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动物诊疗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由名称

当 事 人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处罚日期

威农(诊疗)简罚〔2021〕1号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糖小果动物诊疗中心经营者孙智超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案

孙智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之规定进行处罚。

给予当事人警告,责令当事人7日内完成整改。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23日

威农(诊疗)罚〔2021〕2号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糖小果动物诊疗中心经营者孙智超经营宠物饲料未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案

孙智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二)未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二)未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因考虑当事人经营时间短,销售宠物饲料少未造成危害,并主动承认错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牧政发〔2019〕1号)第六十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当事人违法情形“一般”裁量标准,违法行为轻微,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责令当事人建立宠物饲料产品购销台账,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10日

威农(诊疗)罚〔2021〕3号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万希宠物店经营者张坡经营宠物猫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张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因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没有及时更新,2021年7月6日执法支队开展了集体讨论,关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无法确认,经讨论以交易金额2500元为货值金额,处罚标准参照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6月1日公布《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由于此案属举报案件,而且对举报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产生了一定影响。综合考虑该案按照农业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当事人违法情形为“一般”裁量标准,罚款为“一般”最高限60%处罚。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宠物未附有检疫证明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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