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保护组织认为,Mars事件不仅仅是一只宠物狗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保障每一位乘客的权益,无论是人身的安全,还是托运物品(无论是否是活体动物)的安全,是每一家航空公司、机场部门的应尽职责。在活体动物运输中,避免动物受伤、逃逸和死亡,不仅仅是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也是保证民航安全的前提。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南方航空公司托运动物致死案10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被告方南方航空公司同意按照法定的限额赔偿方式,即按照托运的金毛犬和箱子的重量,以每公斤100元标准进行赔偿。
这是金毛犬Mars死亡之后,承运责任人南方航空公司首次作出的官方表态。
南方航空公司提交的《民事答辩状》同时表示:“答辩人在发现金毛犬逃逸后采取了各种可能的方式积极予以查找,首都机场在发现犬只后亦采取了适合的措施予以捕捉,答辩人还相应出具了事情经过的说明,金毛犬的死亡,与该犬自身属性亦相关。因此,对赵南(金毛犬Mars的主人)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答辩人认为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今年8月5日22时,Mars随主人赵南乘坐南方航空公司CZ6993航班由西宁飞往北京。当时,Mars被装在一只专用航空箱内,但在6日零时30分飞机抵达北京后,赵南被告知,航空箱破损,Mars失踪。
7日12时17分,南方航空公司通知赵南,犬只已找到。但此时的Mars已经死亡,尸体僵硬,口唇边有血迹。
Mars死亡之后,赵南等人多次要求南航道歉并提供Mars的死亡真相。在连续多日的交涉无果后,赵南将南航告上了法庭。8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在10日的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建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春红表示,南航作为具体执行该航空承运业务的主体,未能在活体动物运输过程中尽到合理的履约义务,导致犬只死亡。在动物行为失去人员控制的漫长的36小时过程中,南航和机场方面没有积极控制损失,正是由于对生命的漠视和不作为,直接导致了犬只死亡。
“南航对犬只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过错责任。”蔡春红说,赵南及其丈夫并无子女,待此犬只亲如爱子。从嗷嗷待哺的幼犬到事发前,3年半来,无论是经济上还是精神上,赵南及家人为此爱犬倾尽所有。南航过错导致“货物”直接毁损不可复制赔付,给原告家庭带来巨大精神痛苦。
在诉讼请求中,原告要求由被告赔付犬只死亡直接费用10万元;由被告赔付原告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等20574.94元;由被告赔付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要求由被告就承运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以原告认可的方式向原告致歉,同时出具原告认可的可信证据,向原告说明犬只死亡过程真相。
原告方认为,此案系“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但被告方南方航空公司认为,此案应为“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适用行李托运的有关规定。
根据相关货物运输规定,责任人毁损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应当给予相应的精神赔偿。而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对于外界普遍关注的“航空箱为何破损”和“Mars死因”的问题,被告方南航给出的回应是:“宠物托运箱由赵南购置并包装,飞机到达目的地后,由第三方(北京空港航空地面服务公司)负责卸载和运输,宠物托运箱因何原因破损,答辩人无法准确获知。且被托运的金毛犬的死亡,系该类犬的特性所导致的直接结果。”
南航在答辩状中表示:“答辩人事后了解到,金毛犬天性怕热,存在因在外奔跑筋疲力尽,甚至中暑,看到有人捕捉它,紧张导致心脏骤停的可能性。”
原告方10日也向法庭提交了由北京安东动物医院所作的Mars尸检报告。报告推论Mars“死亡时处于呼吸困难状态,疑似因惊吓恐惧等强刺激因素造成原发或继发充血性心衰”,“高度怀疑充血性心衰为死亡原因”。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25份证据,包括南航行李票、南航行事运输事故记录、北京南航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事故说明、航空箱质量证明书、死因分析报告以及Mars死亡后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票据。
不过,南航方面对于大部分证据均以主人“拟人化的饲养”、“与本案无关”等理由不予认可。蔡春红对此表示,将Mars作为家庭成员和孩子一样照料,恰恰说明Mars对赵南一家的重要。家养宠物作为特定“物品”,具有一般等价物所不具备的特殊价值,非金钱可以量化。
对于金毛犬Mars死亡事件,近百家动物保护组织此前在发给南方航空公司和中国民用航空局的公开信中表示,这一事件不仅折射出中国民航活体动物运输亟待规范,也反映出这一行业存在重大航空安全隐患、野蛮装卸、对生命价值不尊重等问题。
动物保护组织认为,Mars事件不仅仅是一只宠物狗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保障每一位乘客的权益,无论是人身的安全,还是托运物品(无论是否是活体动物)的安全,是每一家航空公司、机场部门的应尽职责。在活体动物运输中,避免动物受伤、逃逸和死亡,不仅仅是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也是保证民航安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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