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动物诊疗处方笺中使用了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批号20200407),此药品为人用药品,并在冰箱内发现3支未使用的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26支肝素纳注射液、16支醋酸奥曲肽注射液、9支茵栀黄口服液、3支双黄连注射液,上述均为人用药品。当事人涉嫌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请示局机关负责人批准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调查。
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药房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涉案药品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了登记保存,提取了处方笺、兽药出入库单等有关书证、物证。2021年6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了《询问笔录》,详细了解到当事人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7月16日分两批购入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合计44支,购入金额570元。此后在诊疗当中用于动物止血,共使用5支。肝素纳注射液、醋酸奥曲肽注射液、茵栀黄口服液、双黄连注射液人用药品未使用。
现查明:
当事人的处方笺中使用了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批号20200407)人用药品,并且在冰箱内有3支未使用的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26支肝素纳注射液、16支醋酸奥曲肽注射液、9支茵栀黄口服液、3支双黄连注射液人用药品,当事人涉嫌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其违法的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复印件1份,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内蒙古蒙乐园宠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行为事实。
3、当事人《讯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相关证据的效力和自身违法行为的认可。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具备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2021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呼农牧(兽药)告[2021]1001号],有《送达回证》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执法结论
当事人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应当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内蒙古自治区兽药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的规定进行裁量处罚。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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