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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温岭市某动物诊所使用假兽药、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9日,本机关在全省交叉检查中发现①当事人药房内有一款商品名为速眠新Ⅱ(通用名:盐酸赛拉嗪注射液)的产品,外包装盒上标有生产企业敦化市圣达动物药品有限公司,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药字(2014)070031777,生产批号 20201101,生产日期

20201120,规格 2ml:0.2g,库存数量 3 支。②当事人库房内有氯化钠注射液(0.9%),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H45020977,规格 500ml:4.5g;氯化钠注射液(0.9%),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5020976,规格250ml:2.25g;氯化钠注射液(0.9%),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H45020975,规格 100ml:0.9g;乳酸钠林格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H20033783,规格 500ml/瓶;葡萄糖注射液(5%),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5020564,规格250ml:12.5g;葡萄糖注射液(5%),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H20013133,规格 100ml:5g;该批注射液库存数量共120瓶。经查,速眠新Ⅱ(盐酸赛拉嗪注射液)的批准文号已过期,氯化钠注射液(0.9%)等 6 种注射液均为人用药品。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的处方笺、病历本和兽药台帐上均有使用上述产品的记录。遂立案调查。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 5 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之规定,将当事人药房内发现的速眠新Ⅱ(盐酸赛拉嗪注射液)兽药产品按假兽药处理。

因当事人使用假兽药、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2022年9月27日,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15000 元)。 

法律视点: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12〕24号)“二、关于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本案中,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宠物诊疗机构温岭市某某动物诊所,使用了应当按假兽药处理的“速眠新Ⅱ”产品和氯化钠注射液(0.9%)等6种人用药品,应当依法适用《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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