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宠物饲养潮流迅速发展,但与此同时,因宠物饲养不当引发的伤人、扰民等问题也常有发生。日前,南安市霞美镇某小区业主饲养的宠物狗将同小区一八岁孩童咬伤,事发后,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受伤孩童父母诉至南安法院。
案情回顾
在某日傍晚,饲主李先生前往物业领取物品,想到物业中心居民较多,李先生便把系有牵引绳的宠物狗拴在小区绿化带的一颗小树下,之后离开。
但没多久,李先生就听到同小区一阿姨称有个小孩被狗咬伤,他火急火燎返回树下,并在小区志愿者的帮忙下找到了受伤小孩,最后确认是自己饲养的狗将其咬伤。
“它平时很乖,怎么会故意伤人呢?”向受伤小孩一家表示关心后,李先生称其已经做足安全防范措施,随后一行人共同前往物业查看监控,发现该孩童是自己跑到狗前与狗玩耍,才导致受伤。
受伤当日至一月内,该孩童共到南安市中医院注射狂犬疫苗5次,其父母称是李先生对自己饲养的狗看管不严,才导致孩子身心健康受损,且耽误了孩子学习、大人上班……于是诉求南安法院判令饲主支付医疗费(疫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我小孩被咬出阴影了,你要赔钱!
我的狗是拴好的,你为什么不看好孩子!
李先生称,他将宠物狗拴在绿化带的小树下,闻讯后第一时间内寻找被狗咬伤的小孩,态度积极;且根据监控,孩子被狗咬伤是因为其跑到狗前与狗玩耍,过错方应是小孩。
“父母如果看好孩子他也不会受伤。”李先生方认为,受伤孩童是一位8岁的儿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放任孩子随意走动,是造成孩子受伤的主要原因,故两位监护人应负完全责任。
南安法院审理认为,该孩童被李先生的狗咬伤是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案中,监控视频可以证明孩童与狗玩耍间致狗伤人,医院收费票据及门诊清单可以确认医疗费用,最终,因其损害是被因侵权人故意造成,但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存在监护失责,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李先生将自己饲养的宠物拴在公共区域后离开,存在不确定因素较大,既不能保障行人安全,又没有尽到看管宠物责任,故李先生也应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文明社会、文明养宠。普通群众在看到陌生宠物、陌生动物时要保持距离,注意避免因与其玩耍而受伤。饲主更要牵起“文明之绳”,多点规则意识,合规办理宠物证、遛宠物时牵紧绳、及时清理宠物粪便,勿心存侥幸、因盲目自信导致宠物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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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学法零距离 | 被宠物犬咬伤 赔偿责任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