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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宠物伤人谁之过?法官释法解纠纷

近日,兴庆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饲养宠物致人损害纠纷。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某日,8岁的女童田田(化名)在父母带领下在某餐厅吃饭。餐厅隔壁店铺门口拴有一只宠物狗,田田父母见狗可爱便上前抚摸,田田也与小狗嬉戏,在玩耍过程中宠物狗突然转头将田田脸部咬伤。田田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清创对位缝合面唇部裂伤。田田父母为此花费医疗费若干,后与张某协商赔偿未果,便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等各项赔偿费用七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认为在该起纠纷中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为安抚双方情绪,随即采用“背对背”方式进行调解。主审法官耐心向双方普及新实施的《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并建议双方换位思考,最终促成和解,张某当庭向田田父母支付赔偿款一万余元。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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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在闲暇之余选择饲养宠物增添生活乐趣,与此同时宠物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上述侵权案例中,张某随意将宠物拴在店铺门口且疏于管理,女童父母对宠物进行撩逗抚摸且未对尽到监护义务,均是引发宠物伤人的因素,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日常生活中,饲养宠物的居民应做到依法文明饲养,加强对宠物的安全管理措施,以此避免宠物伤人事件的发生。

供稿:汪 婷

来源: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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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丨宠物伤人谁之过?法官释法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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