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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猫狗伤人,谁来担责?律师提醒......

市民为小区内的流浪猫提供猫粮和水。 冯锦禧 摄

生活中遇到流浪动物,有的市民出于爱心,会主动投喂,甚至发展成长期、定点投喂。这一行为本是善举,但当流浪动物伤了人,“爱心”投喂人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吴某在羽毛球馆踩到流浪猫摔伤,将球馆和喂养流浪猫的员工肖某告上法院。肖某因固定投喂、洗澡、看病等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流浪猫饲养人,需赔偿吴某24万余元。此案在网络上引发了关于喂养流浪动物和侵权责任的讨论。作为社会关爱的一种表现,该如何科学合理地投喂流浪动物?记者日前对此进行了走访,听听市民、法律界人士和流浪动物救助者怎么说。

■ 文/阳江日报记者   冯锦禧 盘聪颖

现 象

投喂流浪动物情况普遍存在

连日来,记者走访市区多个公园、小区和商业区发现,市民在公共场所投喂流浪动物现象普遍存在,城市住宅小区中流浪猫投喂现象尤为突出。

3月20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市区西平北路的某小区,在业主张先生的带领下,很快在小区的几处绿化丛中发现了流浪猫的身影,就当记者准备靠近它们拍摄,这群流浪猫反应迅速,立马躲闪到绿化丛深处。随后,记者采取蹲守策略,在绿化丛的不远处伫立观察。临近饭点时,一名提着猫粮的女子出现在视野里,她把猫粮倒进一个塑料碗中,不一会儿,三四只流浪猫从绿化丛中窜了出来,围拢在一起进食。

“每栋楼前的绿化带和附近的垃圾投放点,是流浪猫经常觅食和栖息的区域。我们小区共有2500多户,入住率比较高,由于投喂的爱心人士比较多,不少流浪猫在这里安家。”张先生表示,这些流浪猫昼伏夜出,一般在晚上才会出动觅食。近几年来,有不少居民会主动投喂流浪猫,以年轻女性和小孩居多,久而久之,在小区繁衍生息的流浪猫越来越多,胆子大的还会撒娇打滚求投喂。其中不仅有从周边村落、住宅区溜进来的流浪猫,还有早一批流浪猫生下的“猫二代”“猫三代”。

小区的公共区域成为流浪猫的“安乐窝”,这种现象并非个例。在记者走访的过程中,不少小区居民反映,小区里常有流浪猫出没,偶尔还会看到不同的爱心人士定点喂养。记者在市区体育路某小区看到,3只橘色的流浪猫“安家”在一栋居民楼西侧的单车停放点处,周围摆放有几只塑料碗,里面分别装着猫粮和水。该小区保安陈叔说,这些流浪猫都是从外面溜进来的,已经在这儿“定居”两三年了。它们平常都在固定的区域活动,比较亲人,有时还会抓老鼠,获得了很多小区业主的喜爱,每天都有人给它们投喂猫粮和水。

调 查

“爱心”之举也怕引“祸”上身

近日,记者发起了《市民如何看待流浪动物》的调查问卷,共收到93份有效答卷,其中有四成受访者投喂过流浪动物。谈及投喂流浪动物的原因,大多受访者表示,本意是出于他们的爱心之举。

居住在市区东门路的谭女士便是一名“爱猫人士”,每天到饭点,她会准时给楼下的流浪猫投喂食物和水。“这些流浪动物缺乏独立生存能力,我不忍心看着它们风餐露宿。”谭女士说,她曾经养过猫,所以看到家周边的流浪猫为了果腹,到处翻垃圾桶,心里不是滋味。于是,她尝试着为它们提供剩饭剩菜,投喂了一段时间,现在聚集于此的流浪猫越来越多,有时多达七八只。为此,她还会专门网购平价猫粮进行投喂。

对于该不该投喂流浪动物的问题,既有市民和谭女士意见一致,认为流浪动物生存环境恶劣,缺乏独立生存能力,站在社会关爱的角度,应该给予投喂和照顾;也有市民持反对意见,表示流浪动物天生有“野性”,存在伤人、扰民等隐患,应避而远之,有关部门和小区物业应采取措施,对流浪动物加强管控。

家住市区石湾北路某小区的许先生便是反对的一方。他认为,自发组织的投喂,只会吸引越来越多的流浪动物,尤其是流浪猫聚集,数量一多,随即引发的就是流浪动物随地排便、叫声扰民、护食伤人等等一系列问题。“以流浪猫为例,一年可生2至3窝,每窝产3至6只崽,繁殖速度很快,管控便成难题。”许先生表示,他曾被楼下发情期的流浪猫吵得夜不能寐,严重影响到了他的生活质量。

此外,母猫处于发情期、妊娠期或受到刺激时,会变得敏感易怒,容易发生袭人事件。市民杨女士记得,她的邻居曾有一次在投放垃圾时不幸被流浪猫抓伤,由于找不到负责人,邻居最终只能自费打疫苗。“我可以理解大家关爱流浪动物的心情,但也不能忽视投喂流浪动物背后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们应理性思考,将这份关爱转化为更为科学合理的救助方式。”杨女士说。

律 师

稳定的投喂者视为饲养人或管理人

上述调查问卷中显示,超七成受访者表示,不了解流浪动物伤人的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当发生流浪动物伤人事件,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阳江职业技术学院法学讲师、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尉迟明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现实生活中,若流浪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失,原则上应由它们的原主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没有原主人的流浪动物,那么就会由它们的管理人或饲养人负责。”尉迟明解释,如投喂者的投喂行为仅是出于爱心,并没有长期管理或饲养流浪动物的想法或行为,则不用对流浪动物伤人事件负责,但如果投喂者长期在固定的时间和地点为流浪动物提供食物,带它们去洗澡和看病,导致流浪动物产生心理或行为依赖,那么该投喂者将可能会构成法律规定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尉迟明举例,如一个业主长期定时、定点对小区内的流浪动物进行投喂,导致流浪动物长期生活在小区内,形成习惯性的聚集、候食等情况,增加了场所内他人人身安全受威胁的风险,该业主就可能会被认定为与该流浪动物之间构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成为流浪动物的实际管理人。具体到“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判赔24万余元”一案,根据法院的判决,投喂者肖某对流浪猫实施了固定投喂、洗澡、看病等行为,可见肖某并非简单、偶然的投喂,已经构成了与流浪猫之间的饲养关系,所以需要对其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尉迟明提醒,当小区、公园等公共区域内发生流浪动物伤人事件,如果有关管理人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未尽安全管理的职责,也有可能承担流浪动物伤人事件的过错责任。

建 议

完成绝育工作从源头控制无序繁衍

“爱心人士对流浪动物施以援助,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但固定的投喂行为,易导致流浪动物聚集,增加疾病传播、噪声扰民、发生伤人事件、影响环境卫生等风险,增大社区公共环境的危险性。”尉迟明建议,面对流浪动物,正确的处理方式应是将它们送往专门的收容机构,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收养,防止其对他人造成损害。

若在公众场所见到流浪动物,能不能投喂呢?流浪动物爱心救助者林先生表示,市民随地、随意的投喂行为并不可取,投喂流浪动物时应谨慎行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不过,城市中完全消灭流浪动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我们要理性地看待投喂流浪动物的问题。针对爱心人士投喂的想法,社区可以发挥自治功能,设置固定投喂安置点防控侵害风险,完善流浪动物的发现、处置和认养流程。”林先生说。

尉迟明表示,改善流浪动物的生活现状,还需要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救助方式。其一是社区和宠物医院形成合作,帮助流浪动物绝育、注射狂犬疫苗。鼓励推广TNR计划,即通过抓捕、绝育、放归的方式控制流浪动物繁殖的问题,可实现从源头上管控;其二是加强杜绝弃养的思想宣传教育,倡导文明养宠、责任养宠,增强宠物主人的责任感,减少家养宠物散养的现象。还可以提倡“领养”代替“购买”,鼓励市民将已经驯化成功后的流浪动物带回家饲养,给流浪动物一个安身之所;其三是加强立法工作,明文规定饲养宠物前所需具备的条件、饲养后应负的责任,如办理宠物证件、注射疫苗、树立科学安全遛狗遛猫的责任意识等,并对遗弃宠物的行为作出一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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